裁定股票收買價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字,98年度,617號
TPDV,98,審司,617,20100202,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聲 請 人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聲 請 人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聲 請 人 朝興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聲 請 人 富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聲 請 人 己○○
  共   同
  非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葉銘功律師
        陳衍任律師
  相 對 人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非訟代理人 辛○○
        蔡朝安律師
        劉倩妏律師
        陳心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股份收買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按附表所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係相對人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華視)之非公股股東,因華視於民國95年間經行政院新聞 局依據95 年1月18日公布之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下 稱公股處理條例)第11條規定,選定為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 者。華視乃於同年3 月31日為依法成公共化目標,而與公共 電視共組之台灣公廣集團,嗣於98年間依據公股處理條例第 16條第1 項規定,以自行撰擬之收買華視非公股股東股份計 畫書,報請主管關轉請行政院核定每股新台幣(下同)34.4 1 元,擬收買伊持有之非公股股份(下稱系爭股份)。惟收



買非公股股權性質,核與國家為達公共目的之使用,徵收私 有土地之情形無異,不論採行何種評估方式,基於憲法上保 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收買價格應不得低於按淨資產調整法 或重置成本法所評估之價值,始屬合法。準此,本件經伊按 淨資產調整法評估,調整後每股淨值為56.88元,再加計1成 ,本件合理收買價格應為每股62.57 元。爰依公股處理條例 第16條第6項規定,準用公司法第187條第2 項規定,於公告 日起30日內,向本院聲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等語。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聲請人未於期限內提出書面向伊請求 收買系爭股份,已喪失請求收買之權利。又伊對系爭股份價 價並無決定權,聲請人以伊為相對人,本件當事人不適格, 應予駁回。另股東請求收買股份,係基於特定公益目的之立 法,與公用徵收顯不相同,相同者僅為由公正第三人組成之 合議制決定價格,惟公用徵收係以顯低於市價之公告土地現 值作為補償金額,故由地價評議委員會決定是否有無加成之 必要。但股東請求收買股份之發動權人、被收買決定權事實 及所適用法律,皆與土地徵收情形不同,聲請人誤其性質所 為主張,自無足採。況審議小組所為股票價格決定,享有判 斷餘地,法院應予尊重,且公司價值評價,並無唯一標準或 正確答案,於符合評價方法所做出之決策,即不得妄加否定 。另聲請人主張應以公告價格日為評價基準日,不僅有違公 股處理條例第16條之規定,亦與聲請人先前向審議小組表示 之意見相矛盾等語。
三、按公視基金會持有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之非公股股東,得自 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20日內,提出記載股份種類及數額之書 面文件,請求該事業收買其所有之股份,不受公司法第167 條第1 項規定之限制。前項收買股份之處理、收買之決定及 逾前項期間請求之效力,準用公司法第167條第2項、第3 項 、第187條第2項、第3項及第188條第2 項規定,公股處理條 例第16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公共化無線電 視事業之非公股股東,得自主管機關公告收買價格之日起20 日內,向該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請求收買股份,如對主管機 關公告之價格不同意,得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而非公股 股東既係向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請求收買股份,則非公股股 東向法院聲請收買價格之裁定時,自係以請求收買之對象為 相對人,此亦為公股處理條例16條第6項準用公司法第187條 第2 項規定之當然解釋結果。是本件聲請人以請求收買之華 視為相對人,聲請本院裁定收買股票價格,當事人即為適格 。又非公股股東若欲請求該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收買其所有 股份,必先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20日內,提出記載股份種



類及數額之書面文件向該事業為請求,如未於前項期間內向 該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為請求者,依公股處理條例第16條第 6項規定準用公司法第188條第2 項規定,其請求失其效力。 查行政院新聞局以98 年6月19日新廣二字第0980621310號公 告相對人收買非公股股東股份價格,此有行政院新聞局公告 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98頁),是聲請人至遲應於98年7月 9 日前以書面文件向相對人請求收買股份,惟聲請人迄未舉 證證明其於上開期間內為請求,則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股份 收買價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附表:
┌──┬────────────┬───────────┐
│編號│聲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
├──┼────────────┼───────────┤
│ 1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5,000元 │
├──┼────────────┼───────────┤
│ 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5,000元 │
├──┼────────────┼───────────┤
│ 3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5,000元 │
├──┼────────────┼───────────┤
│ 4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5,000元 │
├──┼────────────┼───────────┤
│ 5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5,000元 │
├──┼────────────┼───────────┤
│ 6 │朝興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00元 │
├──┼────────────┼───────────┤
│ 7 │富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4,000元 │
├──┼────────────┼───────────┤
│ 8 │己○○ │5,000元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朝興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