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529號上 訴 人 甲○○ 乙○○被 上訴人 大裕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被 上訴人 大輪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被 上訴人 盛弘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被 上訴人 瑋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上訴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臺中施 工處法定代理人 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撤銷債權讓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零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零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孫正華 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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