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383 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更名前原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
年度毒偵字第3532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99年度易字第
191 號)就被訴事實為自白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當事人簡易
程序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為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簡字第383
號)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淺綠色圓形錠劑半顆(驗前淨重零點壹陸叁零公克、驗後餘重零點壹陸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詳如後附件之98年度毒偵字第 3532號起訴書所載內容,並就事實及證據部分補充記載:被 告甲○○於98年11月9日凌晨2時許,在臺北市中山區○○○ 路○段68巷9號10樓之2住處施用MDMA(俗稱搖頭頭)係3,4- 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一次,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山分局呈報單、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 押物品收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治 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查獲MDMA半顆之照片及被告自白 書面、毒品案件涉嫌人犯基本資料移送報告表、毒品案件姓 名年籍不詳涉嫌人犯基本資料移送表、被告口卡片及指紋卡 片、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暨結文【檢體編號03997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 件尿液檢體委驗單【檢體編號:039971,受檢者:賴麒文】 、99年度藍保管字第053 號扣押物品清單【MDMA0.16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99年度藍尿 保管字第0013號【尿液039971】、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 毒偵字第3532號編號B,以下簡稱B卷,第5 頁、第14至23頁 、第27頁、第35頁、第36至41頁),並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 MDMA淺綠色圓形錠劑半顆可佐等語。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毒品之低度行 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事 實所示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 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 項規定,加重其刑。玆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施以上開觀察、勒戒釋放出所後,5 年內再犯上揭施用毒品 罪行,且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701 號判處 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並於95年9月5日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在 案,足見戒毒意志不堅,毒癮非淺,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 己、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自屬可議,惟念及施用 毒品乃自戕行為,未對他人造成危害,及其施用次數僅1 次 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酌其國中畢業,家 中經濟非富裕,職業為無,有警詢筆錄在卷可佐,爰諭知易 科罰金從輕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標準,用啟自新。三、至於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俗稱搖頭頭)係3,4-亞甲 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之淺綠色圓形錠劑半顆(驗前淨 重零點壹陸叁零公克、驗後餘重零點壹陸壹伍公克),送經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結果有第二級毒品 MDMA成份,有該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見 同上署98年度毒偵字第3532號卷第40頁),是上開扣得第二 級毒品MDMA淺綠色圓形錠劑半顆,應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用之第二級毒品MDMA既已滅失,自 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 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 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弘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附件:上開98年度毒偵字第3532號起訴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