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智訴字,99年度,3號
TPDM,99,智訴,3,201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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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智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
第4852、第102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盜版「雙面女間諜」光碟貳拾陸片沒收。又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盜版「兩個半男人第5季」光碟伍片沒收。又共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盜版「鹽巴娃娃」光碟貳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盜版「雙面女間諜」光碟貳拾陸片、「兩個半男人第5季」光碟伍片、「鹽巴娃娃」光碟貳片均沒收。
丙○○共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盜版「雙面女間諜」光碟貳拾陸片沒收。 事 實
一、丙○○前曾於民國97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與甲○ ○2人均明知「雙面女間諜」電視影集之視聽著作,係美商 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享有著作財產 權之視聽著作,非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意圖散布而公開陳 列或持有。詎甲○○丙○○竟共同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之犯意,自民國96年12月間起,由丙○○在大陸地區不 詳地點,以電腦設備連結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並由甲○○ 提供tonyhsu324」之拍賣帳號,刊登以包含運費共計新臺幣 (下同)1,100元之價格販售盜版之「雙面女間諜」影集 DVD26片之訊息,並提供有幫助犯意之同案被告張中瑞(所 涉幫助他人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罪嫌,業經判刑 確定)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供不特定買家匯款之用。嗣經迪士尼公司委 由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人員上網發現,於96年12 月21日下標購得「雙面女間諜」影集之盜版DVD26 片,並依 指示匯款至張中瑞申辦之上開銀行帳戶內,而報警循線查獲



上情。
二、甲○○明知「兩個半男人第5季」電視影集之視聽著作,係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下稱華納公司)享有著作權視聽著 作,非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明知係侵害 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 詎其竟另行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97年9月間 某日起,在大陸地區東莞某不詳地點,以電腦設備連結至雅 虎奇摩拍賣網站,以「tonyhsu324」之拍賣帳號,刊登以包 含運費共計500元之價格販售盜版之「兩個半男人第5季」影 集DV D5片之訊息,並提供其所有之永和郵局帳號000-00000 000000000帳戶供不特定買家匯款之用。嗣經華納公司委由 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人員上網發現,於97年9月 23日下標購得「兩個半男人第5季」影集之盜版DVD5片,並 依指示匯款至甲○○申辦之上開永和郵局帳戶內,而報警循 線查獲上情。
三、甲○○明知「鹽巴娃娃」係弘恩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弘 恩公司)在臺灣地區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非經弘恩公司 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 製物而散布、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詎竟另行起意, 與真實名不詳綽號「阿華」之大陸地區男子,共同基於侵害 他人財產權之犯意,自民國97年9月間某日起,由「阿華」 於不詳地點,以電腦設備連結至PChome露天拍賣網站,以「 nice88868」拍賣帳號,刊登以330元之價格販售盜版之「鹽 巴娃娃」影集DVD2片之訊息,並由甲○○提供其所有之永和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供不特定買家匯款之用。 嗣經弘恩公司人員上網發現,於97年9月14日下標購得「鹽 巴娃娃」影集之盜版DVD2片,並依指示匯款至甲○○申辦之 上開永和郵局帳戶內,而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四、案經迪士尼公司、華納公司、弘恩公司分別訴請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內湖分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 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 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 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本案據以認定



被告甲○○丙○○犯罪事實之證據,部分屬於傳聞證據, 惟因被告及公訴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對於證據能 力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2項規定,視為 同意上開證據具備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傳聞證據作成之 情況,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因而認為適當,故該等傳聞證 據均具備證據能力而得作為證據;至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 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 情形,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應具證據能力,合先敘 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 不諱,復據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乙○○、蔡培 於警詢時證述 明確,並有採證照片1幀(98年度偵字第4852號卷第17頁) 、「雙面女間諜」及「兩個半男人第5季」之鑑識報告及權 利證明各乙份(同上偵卷第34頁至第38頁)、雅虎奇摩帳號 「tonyhsu324」基本資料與登錄資訊、中華電信IP查詢資料 各乙份(同上偵卷第91頁至第125頁)、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列印資料乙份(商店:藍天影像城、商品:雙面女間諜)、 網路ATM交易明細影本乙紙(同上偵卷第157頁至第169頁)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列印資料乙份(商店:藍天影像城、商 品:兩個半男人第5季)、網路ATM交易明細影本乙紙(同上 偵卷第193頁至第200頁)、臺新國際商業銀行97年11月11日 臺新作文字第9716441號函所檢送之張中瑞00000000000000 帳戶基本資料、及98年3月19日臺新作文字第9803575號函所 檢送之張中瑞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各乙份(98 年度核退字第254號卷第14頁至第28頁)、「鹽巴娃娃」專 屬授權之相關文件乙份(含授權合約書、證明書影本)(98 年度偵字第6614號卷第18頁至第25頁)、露天拍賣網站列印 資料乙份(商店:精裝888音像館、商品:鹽娃娃)、ATM交 易明細乙紙、採證照片4幀、露天拍賣會員帳號「nice88868 」基本資料乙紙(同上偵卷第26頁至第36頁)、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98年1月8日板營字第0980200010號函所檢送之甲 ○○00000000000000帳戶申請相關資料影本乙份(同上偵卷 第37頁至第41頁)、弘恩公司檢視證明書(鹽巴娃娃)乙紙 (同上偵卷第42頁)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甲○○丙○○ 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甲○○丙○○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二、核被告甲○○丙○○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 項前段、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 布罪。被告甲○○上列3次犯行,手法不同、所使用之匯款



帳號或拍賣帳號亦有不同,時間亦有參差,顯係基於不同犯 意而為,應予分論併罰。被告甲○○丙○○就上揭散布盜 版「雙面女間諜」DVD之犯行部分,及被告甲○○、綽號阿 華之不詳男子間就上揭散布盜版「鹽巴娃娃」DVD之犯行部 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甲○○丙○○意圖散布而持有重製光碟之低度行為,應為散布光碟 重製物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甲○○丙○○為牟取不法利益,於政府大力宣導尊重他人智慧財產 權下猶販賣盜版光碟,不僅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更有損我 國國際形象,所為實屬非是,惟念及被告甲○○丙○○犯 後均坦承犯行,被告丙○○曾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 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憑,並參酌其二人之生活狀況、品行、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被告甲○○部分並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按依司法院 大法官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 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 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 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 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 力。」又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99年1月1日施行刑法第41 條第8項亦規定:第41條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 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故對於數 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 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末查,被告甲○○前雖曾於84年間因賭博案件經判處有期 徒刑4月確定,但同時經諭知緩刑3年,嗣並未經撤銷緩刑之 宣告,依刑法第76條前段之規定,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被 告丙○○則雖曾於97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但並未曾 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期徒以上刑之宣告,有其2人之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2人因經濟狀況窮困而 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並於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改之意, 且已與告訴人迪士尼公司、華納公司、弘恩公司等分別達成 和解,告訴人迪士尼公司、華納公司所委任之告訴代理人財 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並具狀請求予被告甲○○、丙 ○○等緩刑,另告訴人弘恩公司則除於偵查中已具狀表示撤 回告訴外(被告甲○○於偵查中即已與弘恩公司達成和解) ,並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希望能予被告甲○○從輕量刑之機會 ,本院斟酌上情,認被告甲○○丙○○2人經此警詢、偵



訊、審理之教訓,及上開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信無再犯 之虞,其所受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依刑 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就被告甲○○部分併予宣告緩 刑3年,被告丙○○部分,併予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扣 案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非法重製光碟「雙面女間諜」26 片 、「兩個半男人第5季」5片、「鹽巴娃娃」2片,共計33 片 ,係供被告等犯上開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等陳明在卷, 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等與否,均應沒收之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文家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桂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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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恩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