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89年度,1787號
TPHM,89,上訴,1787,2002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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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八七號
  上 訴 人 庚○○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羅明通
        張 權
        陳彥任
  上 訴 人 己○○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羅明通
        張 權
        劉振瑋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羅明通
        陳彥任
  上 訴 人 壬○○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楊佳璋
        楊嘉馹
        黃銘照
  上 訴 人 子○○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葉大慧
  上 訴 人 丙○○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李保祿
        鄭錦堂
右上訴人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
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
六七四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七五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六○號、八十八
年度偵字第一九四○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四一號,併案審理案號:八十八年度
偵字第一一三六九號、第一一三七○號、第一一四四五號、第一三八九二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庚○○共同連續違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市場,不移轉所有權而偽作買賣之行為之規定部分暨定執行刑部分,及被告丙○○共同連續違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市場,不移轉所有權而偽作買賣之行為之規定部分,均撤銷。
庚○○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從事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伍億元,罰



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伍年。丙○○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直接從事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其餘上訴駁回。
庚○○右揭撤銷改判所處之刑與駁回上訴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伍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伍年。 事 實
一、己○○庚○○有兄弟關係,己○○係禾豐企業集團執行長暨禾豐企業集團內之 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丁○○○公司)、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豐禾公司)之負責人;庚○○係禾豐企業集團副執行長暨禾豐企業集團旗 下之瑞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翔公司)、世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世祺公司)、永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鴻公司)之負責人,己○○負責 綜理禾豐企業集團及丁○○○公司業務營運,庚○○職司該集團股務投資買賣事 宜。壬○○係丁○○○公司財務處協理,為財務處最高主管,子○○係丁○○○ 公司財務處副理、為壬○○之助手,二人負責丁○○○公司資金之管理暨調度等 事項,與己○○均係從事業務之人。乙○○係禾豐企業集團總管理處助理、為庚 ○○之特別助理暨禾豐企業集團旗下之永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永霖公司 )之負責人,與己○○庚○○兄弟為姻親關係,承庚○○之命,負責處理庚○ ○個人資金調度之事宜。丙○○係禾豐企業集團總管理處襄理,承庚○○指示, 專司使用庚○○交付之證券人頭帳戶於集中交易市場喊盤下單買賣丁○○○公司 股票事宜。
二、緣己○○庚○○兄弟因分別擔任禾豐企業集團執行長兼丁○○○公司負責人或 禾豐企業集團副執行長之身分,均得以實際掌控禾豐企業集團關係企業之事務。 因己○○庚○○二人及其餘張氏家族成員為支付其等對外之舉債,或其等私人 對外之投資事業,或於集中交易市場購買丁○○○公司股票等花費,而以彼等及 其餘張氏家族成員暨關係企業持有之丁○○○公司股票向銀行、證券金融公司及 丙種金主質押股數計六億三千七百六十三萬九千二百十九股,金額達新台幣(下 同)二百四十五億五千二百五十六萬九千元。己○○庚○○二人為維持丁○○ ○公司之股票價格,避免股價下跌造成股票遭質借之銀行、證券金融公司及金主 行使質權處分股票(俗稱斷頭)或追繳擔保品,致每月均需投入鉅額資金於集中 交易市場購買丁○○○公司股票以維持該公司股票於一定之價格,並需償付高額 利息予銀行等債權人,因而自有資金逐漸減少,乃漸入不敷出,亟需資金週轉, 庚○○遂與己○○謀議圖思挪用丁○○○公司資產,以繼續在集中交易市場維持 丁○○○公司股票之價格,並償付銀行、證券金融公司及其他債權人之本息等, 己○○身為丁○○○公司董事長,竟同意庚○○之提議,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指示與其等有犯意聯絡之乙○○壬○○子○○等人 自八十七年一月五日起(起訴書僅泛稱為一月間起),至同年十一月三日止(起 訴書誤載為十一月十三日止),利用並無資力之禾豐企業集團旗下關係企業昭晟 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昭晟公司,登記負責人黃進圳)、飛杰通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飛杰公司,登記負責人黃進圳)、金長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金長城公司,登記負責人王靜山)之支票或本票,假藉向丁○○○公司貸借 款項之名義,或利用未獲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核准通過之 丁○○○公司擬向張建安(己○○庚○○之父親)購買擁有TOP CAY INVESTMENTS LTD.公司股權之交易而支付款項之藉口,連續多次挪用侵占丁○○ ○公司資金,總計其等挪用之金額總數,高達新台幣(下同)一百一十六億三千 一百八十一萬五千九百五十二元(其中包含己○○庚○○等人套取丁○○○公 司資金後歸還之部分,惟起訴書誤植為二百五十二億七千五百三十四萬二千六百 三十九元)及台灣吉野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野家公司)普通股股權三百 六十二萬四千二百八十股,造成丁○○○公司財產嚴重虧空,該公司所發行之上 市股票亦於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停止交易,致遭受重大損失。其詳情分述如後: ㈠八十七年一月五日起至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訴書誤載為同年十一月十三日) 止,在己○○授意下,由庚○○按需求之資金數額指示乙○○配合套取挪用丁 ○○○公司資金,其方式為庚○○先告知乙○○需求之金額及日期,再由乙○ ○轉知不知情之癸○○開具禾豐企業集團旗下關係企業如附表一所示昭晟公司 、飛杰公司、金長城公司等公司為發票人之支票或商業本票,經庚○○用印完 成票據文義之記載後,即由不知情之癸○○或由癸○○另囑由不知情之莊玉青 持向丁○○○公司財務處請領款項,而丁○○○公司財務處人員壬○○、子○ ○均知情上開癸○○所持之昭晟公司、飛杰公司及金長城公司為發票人之支票 或商業本票形式上雖為庚○○借款所用之擔保,惟其實質不過係庚○○、己○ ○等人圖為挪用、侵占丁○○○公司資產之掩飾工具,仍因受己○○所囑,由 壬○○指示子○○撥款,而子○○亦均據而交付癸○○未書立抬頭之臺灣銀行 支票(以下簡稱台支)或發票人為丁○○○公司之支票後,由癸○○分別存、 匯入庚○○於大安商業銀行復興分行所開設之一六一七-八號之帳戶內,每月 不定期由乙○○或癸○○開具支票給付予庚○○貸借款項之丙種金主史金生、 綽號林太太等成年人或債權人曾偉明、左志軍、辜啟允、邱群倫等人及匯入上 開債權人所使用之銀行帳戶以償還本金、利息,或由癸○○依據亦不知情之周 芳蘭每日彙整庚○○以後述第五點中所載之人頭帳戶買進股票所需支付之價款 並製作股款支付明細後,將股款匯入庚○○使用之上開人頭之銀行帳戶(即款 券交割戶)內完成交割支付股款之手續,總計己○○庚○○乙○○、壬○ ○、子○○等人以此部份手法連續侵占丁○○○公司之財產達七十八億一千六 百八十一萬五千九百五十二元(八十七年一月五日起至同年五月底止之侵占數 額為三十四億三千六百零一萬一千五百三十五元,惟起訴書此部份誤載為侵占 三十四億四千六百萬零一千五百三十五元;同年六月一日起至同年九月二十一 日止,侵占之數額為四十三億八千零八十萬四千四百一十七元,然起訴書誤載 此部份侵占數額為一百八十億二千四百三十三萬一千一百零四元),而其等以 此種手法挪用丁○○○公司資金之次數、時間及金錢數目分別如附表二編號一 至編號四十五所載。
㈡八十七年八月間起,因庚○○於集中交易市場購買丁○○○公司股票所需資金 日趨龐大,乃思及再以其他理由加速自丁○○○公司套取金錢使用。乃己○○庚○○二人明知先前該公司與張建安商談購買張建安個人所擁有美國夏威夷



HILTON WAIKOLOA VILLAGE,以及DOUBLE TREEALANA WAIKIKI HOTEL 二家飯店 之控股公司TOP CAY INVESTMENTS LTD.股權之重大投資事件仍未取得投審會之 許可,即上開交易事實上尚未合法,然因庚○○己○○二人亟需鉅額資金週 轉,遂與知情之張建安(未據起訴)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由己 ○○代張建安擬具締約日為八十七年十月一日之股權轉讓同意書一紙,並佯以 己○○提供個人如附表三所示支票十四紙交付不知情之癸○○供交予丁○○○ 公司財務處作為擔保之方式,在未移轉上開TOP CAY INVESTMENTS LTD.公司股 權予丁○○○公司之情形下,即於八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訴書誤載為同年月二 十二日)起至同年月二十八日止(起訴書誤載為同年月三十一日),連續多次 再由壬○○指示知情之子○○以開具丁○○○公司之台支交由經乙○○命令前 往領票之癸○○領回後存、匯入庚○○上述大安銀行復興分行一六一七-八帳 戶之方式,而再侵占丁○○○公司之資財達三十八億零五百萬元,用以支應庚 ○○操盤購買股票所需之交割款及對外借貸所需之本息,其各次挪用金錢之時 間、金錢數額等分別如附表二編號四十六至編號六十一所載。惟因丁○○○公 司內部當時已缺乏足夠現金資財支應上開金錢,為籌措金錢,遂由己○○、庚 ○○二人,分別以下列方法出售丁○○○公司資產籌措金錢以支應上開款項: ⑴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由己○○庚○○二人將丁○○○公司所持有之 吉野家公司股權八十七萬股,以每股二十五元之價格售予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公司),得款二千一百七十五萬元;⑵於八十七年十月 二十一日,由己○○庚○○二人將丁○○○公司所持有之昌磊電子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磊公司)股權四百五十萬股,以每股二十元之價格,售 予中國人壽公司,得款九千萬元;⑶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由己○○將丁 ○○○公司所持有之全家便利商店公司(以下簡稱全家便利商店)股權以每股 二十元之價格及各或附賣回、或附買回約定等條件,分別售予中華開發工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開發公司)一千一百萬股及中央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中央投資公司)二千五百萬股,各得款二億二千萬元及五億元 ;⑷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由己○○將丁○○○公司所持有之禾翔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禾翔公司)股權二千一百萬股,以每股二十元之價格, 售予中華開發公司,得款四億二千萬元。總計己○○庚○○二人處分丁○○ ○公司持有上開各公司之持股所得金錢數額共十二億五千二百萬元,其用途並 均作為丁○○○公司支付予張建安前述三十八億零五百萬元之部分款項。三、己○○庚○○二人再共同基於上述概括犯意聯絡,又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 藉當時已呈違約交割之禾豐企業集團關係企業磊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磊鉅公司,負責人為張淑娟,惟查無張淑娟與被告己○○等人間有犯意聯絡或行 為分擔之犯嫌)開立發票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面額九千零六十萬七千元之 支票之名義,佯向丁○○○公司買受吉野家公司普通股股權三百六十二萬四千二 百八十股,而假藉此手法自丁○○○公司處套取上開股權得手,事後並交由中國 人壽公司作為借款之擔保,嗣更以磊鉅公司資金週轉困難為由,由丁○○○公司 同意展延票期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再由丁○○○公司以評估出售該項股權 款項收回可行性極低為由,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中



全數提列為呆帳損失。計其二人以等手法續行套取丁○○○公司財產即吉野家公 司普通股股權計三百六十二萬四千二百八十股得逞。四、迨至八十七年九月間,己○○庚○○壬○○子○○等人因發現其等以持上 述發票人為昭晟公司、金長城公司、飛杰公司等票據為工具挪用侵占丁○○○公 司之資金達三十七億元左右,一時又無力填補,為免彼等上開行為遭會計師或主 管機關查核發現致影響丁○○○公司之營運,遂以上開票據暨麗維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交付之客票(此部份係丁○○○公司有交易行為所取得),作為丁○○○公 司預付予前曾締結契約之禾豐公司十億元、瑞翔公司六億四千一百十一萬四千七 百九十一元、磊鉅公司八億四千九百零二萬三千四百三十元各不等貨款,及預付 亦曾締約應給付予巨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巨源公司,負責人為張信 園,惟查無張信園曾參與本件犯行之證據)三億七千六百九十八萬元、預付世祺 公司八億五千七百七十八萬三千七百元不等之工程款(按以上交易金額合計共三 十七億五千七百九十五萬元七千六百六十元)而予沖轉。五、又庚○○意圖製造丁○○○公司股票交易活絡假象,並維持丁○○○公司股票之 市值,便於其藉個人或張氏家族所持有之該股票得向金融機構或民間金主質借金 錢,套取資金使用,為能控制該公司股票之市場價格,即與丙○○及使用後述不 知情之李坤欽、徐一誠、張麗慧、許麗琴、陳淑珠、李淑玲、李珊珊等人於大永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開立之戶頭買賣股票之不詳姓名成年金主(未據檢 察官處理)與使用丙○○暨後述不知情之李坤欽、徐一誠、張麗慧、許麗琴、陳 淑珠等人於協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戶頭買賣股票之不詳姓名成年金主(未 據檢察官處理),共同基於以不移轉丁○○○公司股票實質所有權歸屬偽作買賣 而操控丁○○○股票股價之概括犯意聯絡,以及知情而基於幫助犯意之時任丁○ ○○公司職員李坤欽(未據檢察官處理)之協助下,由庚○○與前開二名不詳姓 名金主決定買賣丁○○○公司股票之價位、數量,並指揮丙○○喊盤下單,李坤 欽則擔任對外接洽證券商辦理開立人頭帳戶及找尋丙種金主辦理墊款之工作,由 丙○○聯絡不知情之(一)營業員李明光,藉由不知情之孔德振、王月華、王裕 仁、安禾公司、吳昌憲、林明洲、張政業、莊玉芳、莊玉娟、黃林雪娥、黃進圳 、瑞翔公司、劉育仁、磊鉅公司、蕭喜珍、林俊瑋、劉育仁、豐禾公司、昭晟公 司、永霖公司等人於金豪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豪證券)開立之戶頭, (二)營業員姜義育,藉由不知情之孔德振、王月華、王裕仁、安禾公司、吳昌 憲、林明洲、張政業、黃林雪娥、黃進圳、瑞翔公司、蕭喜珍等人於太平洋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證券南京分公司)開立之戶頭,(三 )營業員李信成,藉由不知情之王裕仁、宋曉黛、莊玉芳、瑞翔公司、蕭喜珍等 人於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慶證券)開立之戶頭,(四)營業員陳 芳君,利用不知情之朱淑閨、宋曉黛等人於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 以下簡稱寶來證復興分公司)開立之戶頭,(五)營業員許端容,利用不知情 之李智能、林嬉佩、游茂霖、萬美珍、劉松宏等人於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萬華 分公司(以下簡稱京華證券萬華分公司)開立之戶頭,(六)營業員游意文,藉 由庚○○本人及不知情之戊○○、張淑娟、莊玉娟、陳張正芬等人於京華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以下簡稱京華證券三重分公司)開立之戶頭,(七)營



業員王美玉,利用磊鉅公司、豐禾公司於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鼎 證券)開立之戶頭,(八)營業員楊慶鈴,利用庚○○及豐禾公司於建宏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宏證券)開立之戶頭,(九)營業員郭光中,利用不知 情之郭暮竹、林嬉佩、張建安等人於宏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以下簡 稱宏華證券台北分公司)開立之戶頭,或經由亦不知情之各不詳姓名成年營業員 利用(十)不知情之萬美珍於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益證券)開立 之戶頭,(十一)永霖公司、及不知情之黃進圳、李智能、王裕仁、孔德振、許 麗琴於菁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館前分公司(以下簡稱菁英證券館前分公司)開立 之戶頭,(十二)庚○○本人及不知情之張建安、莊玉芳等人及永霖公司、昭晟 公司於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大證券)開立之戶頭,(十三)永霖 科技、昭晟公司及不知情之張麗慧於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洲證券 )開立之戶頭,及上開各不詳姓名之成年金主聯絡不知情之營業員李蓮玉,利用 李坤欽及不知情之徐一誠、張麗慧、許麗琴、陳淑珠、李淑玲、李珊珊等人於大 永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以下簡稱大永證券復興分公司)開立之戶頭, 或聯絡不知情之營業員吳美荔,藉由李坤欽、丙○○及不知情之徐一誠、張麗慧 、許麗琴、陳淑珠等人於協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以下簡稱協和證券 大安分公司)開立之戶頭等(以上除張淑娟、陳張正芬乙○○萬美珍、宋曉 黛、朱淑閨、孔德振、王裕仁等人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外,其餘徐一誠 、李淑玲、許麗琴、李珊珊、張麗慧、陳淑珠、林俊瑋、張政業、林明洲、黃林 雪娥、莊玉芳、王月華黃正民李智能、劉育仁、黃進圳、郭暮竹、林嬉佩、 張建安等人均未據檢察官處理),與由庚○○本人自行聯絡亦不知情之各證券商 營業員利用(一)不知情之賴榮坤、郭玲玲、郭玲慧、郭玲娟、陳樹籐黃宜蓁 等人於環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以下簡稱環球證券復興分公司)開立 之戶頭,(二)不知情之賴榮坤、郭玲玲於建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和分公司( 以下簡稱建宏證券安和分公司)開立之戶頭,(三)不知情之郭玲玲於華宇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以下簡稱華宇證券台北分公司)及(四)不知情之郭 玲玲於日商大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和證券)開立之各戶頭等證券戶 (以上賴榮坤、郭玲玲、郭玲慧、郭玲娟、陳樹藤黃宜蓁等人均未據檢察官處 理),自八十六年十一月三日起至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止(起訴書載為八十七 年一月十九日起至同年二月二十一日止,以下簡稱第一段時期),及自八十八年 九月一日至同年十一月二日止,連續多次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三日、四日、六日、 七日、八日、十日、十一日、十三日、十四日、十五日、十七日、十八日、十九 日、二十日、二十一日、二十二日、二十四日、二十五日、二十六日、二十八日 、十二月一日、二日、三日、四日、五日、六日、八日、九日、十日、十一日、 十二日、十三日、十五日、十六日、十七日、十八日、十九日、二十日、二十二 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六日、二十七日、二十九日、三十日、三十一日 、八十七年一月三日、五日、六日、七日、八日、九日、十二日、十三日、十四 日、十五日、十六日、十七日、十九日、二十日、二十一日、二十二日、二月二 日、三日、四日、五日、六日、七日、九日、十日、十一日、十二日、十三日、 十六日、十七日、十八日、十九日、二十日、二十一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



二十五日、二十六日等八十三個營業日,以及八十七年九月一日、二日、三日、 四日、五日、七日、八日、九日、十日、十一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六日、十 七日、十八日、十九日、二十一日、二十二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五日 、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十月一日、二日、三日、六日、七日、八日、 九日、十二日、十三日、十六日、十七日、十九日、二十一日、二十二日、二十 三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三十一日、十一月二日等四十三個營業日 (以下簡稱第二段時期),連續多日於集中交易市場買進、賣出之成交量佔丁○ ○○公司股票當日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於同一營業日之相近時間,成交買 進集團成員賣出之丁○○○公司股票而其數量佔丁○○○公司股票當日成交量之 百分之五以上且超過五十交易單位等方式相對成交(即其成交買進之委託所相對 成交賣出之委託,均係上開集團成員所作之委託,乃既買又賣,俗稱沖洗買賣) ,不移轉丁○○○公司股票實質所有權歸屬而偽作買賣等方法製造丁○○○公司 股票交易熱絡假象,而控制丁○○○公司股票價格於每股五十八元至六十一元之 間。上開第一段時期前述人頭戶集團陸續買賣之成交量分別占當日成交總量百分 之五‧六六至百分之五一‧三九不等(起訴書僅泛稱買進數量五四、八○二千股 、占成交總量百分之三七、三八,以及賣出數量五七、五五三千股,占成交總量 百分之四十、三八,總計相對成交數量達二六、三四八千股);上開第二段時間 前述人頭戶集團陸續買賣之成交量分別占當日成交量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五 一‧三九不等,其詳細交易情形如下:
㈠第一段時間:
⒈八十六年十一月三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三六七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 三‧四一%,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張麗慧 於十一時十二分七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00千股、十 一時十四分三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00千股,另集團 成員徐一誠於十一時十二分七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0 0千股、李珊珊於十一時十四分三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 四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十二分四十七秒成交四0 0千股、十一時十五分0秒成交四0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王裕仁、李珊珊於 十一時十六分二秒分別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五0千股及一 筆二00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 賣出一筆二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十七分五秒共計 成交二0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張建安於九時三十五分0秒以六三‧00元委 託賣出一筆三0九千股,另集團成員張政業於十一時五十九分五0秒以當日漲 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五0千股、黃正民於十一時五十九分五十四秒 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五0千股、永霖科技於十一時五十九 分五十六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一00千股,以上之委託 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二時0分0秒共計成交二0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 成員宋曉黛、郭玲玲、張政業等三名委託買進之丁○○○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 員昭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昭晟公司)、永霖公司、李坤欽、磊鉅公 司等四名委託賣出之丁○○○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⒉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四七九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 九‧六三%,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張麗慧 於十一時十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七‧0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九九千股,另集 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五九‧0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九九千股 ,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十分七秒成交四九七千股。⑵該集團 成員李珊珊於十一時十二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九‧0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九 九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七‧00元委託買進 一筆四九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十二分五秒全部成交 。⑶該集團成員王裕仁於十一時五十五分三十四秒以六三‧00元委託買進一 筆二五0千股、孔德振於十一時五十五分三十八秒以六三‧00元委託買進一 筆二五0千股,另該集團成員昭晟公司於十一時五十八分一秒以六三‧00元 委託賣出一筆三二七千股、豐禾公司於十一時五十八分二秒以六三‧00元委 託賣出一筆三0四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九分0秒 成交三八四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黃正民、王裕仁等二名委託買進之丁 ○○○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磊鉅公司委託賣出之丁○○○公司股票亦有相對 成交情形。
⒊八十六年十一月六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四九三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 五‧七八%,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張麗慧 於九時二十五分一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九‧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九九千股,另 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七‧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九九千 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二十五分十二秒成交四七一千股。⑵ 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九時二十七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七‧五0元委託買進一 筆四九九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九時二十七分四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九‧五 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九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二十七分 三十秒成交四八八千股。⑶該集團成員張建安於十一時五十三分四十三秒以六 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五0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於十一時五十五分九 秒以六三‧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 十一時五十六分十二秒成交一六五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永霖公司、豐 禾公司、磊鉅公司、李坤欽、徐一誠、王裕仁等六名委託買進之丁○○○公司 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李珊珊、張麗慧、陳淑珠、磊鉅實業、永霖公司、許麗琴等 六名委託賣出之丁○○○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⒋八十六年十一月七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七二一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 四‧七0%,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陳淑珠 於十時四分五十九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七‧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00千股,另 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五九.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00千 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五分四十一秒全部成交。⑵該集團成 員陳淑珠於十時六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七‧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00千股 ,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五九‧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0 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六分三十八秒全部成交。⑶該集 團成員李珊珊於十時七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七‧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00



千股,另集團成員李坤欽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五九‧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 二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七分十四秒全部成交。⑷該 集團成員李珊珊於十時九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七‧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0 0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五九‧五0元委託賣出一 筆二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九分五秒全部成交。⑸該 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時二十九分二十八秒以六三‧0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九 九千股,另集團成員磊鉅公司於十時四十八分0秒以六三‧00元,委託賣出 一筆三二六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四十八分十二秒成交三 00千股。⑹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林俊瑋、陳淑珠、昭晟公司、永霖公司等四 名委託買進之丁○○○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李坤欽、磊鉅公司、豐禾公司、 張建安等四名委託賣出之丁○○○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⒌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四九九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二一‧ 0一%,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情形說明如下:該集團成員陳淑珠十時二十分0秒 以當日跌停價五九‧0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九九千股,另集團成員永霖公司、 張政業、張麗慧於十時十九分四十三秒至十時二十分0秒以漲停價六七‧00 元委託買進共計五三二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二十分四十 四秒共計成交四九九千股。
⒍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四八八千股,占當日成交量八‧四 九%,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九時 四十九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九‧0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九九千股,另集團 成員陳淑珠於九時四十九分二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七‧0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九 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九時四十九分二秒成交四七三千股。 ⑵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李智能庚○○等二名委託買進之丁○○○公司股票與 該集團成員許麗琴、張建安等二名委託賣出之丁○○○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 情形。
⒎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九三0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五 ‧0八%,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 十時四十二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00千股,另集 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六‧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00千股 ,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四十二分二十七秒成交一八0千股。⑵ 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時四十三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00元委託賣出一 筆二五0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六‧00元委託 買進一筆二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四十三分七秒全部 成交。⑶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十時四十四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00元委 託賣出一筆三00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時四十四分一秒以當日漲停價 六六‧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 四十四分二秒成交二八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林嬉佩、郭暮 竹、許麗琴等四名委託買進之丁○○○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昭晟公司、林俊 瑋等二名委託賣出之丁○○○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⒏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四五二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一七‧六九%,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李珊 珊於十一時0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五0千股,另 集團成員張麗慧於十一時0分一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 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0分二十一秒成交二三五千 股。⑵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十一時一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 進一筆二五0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 委託賣出一筆二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一分十五秒 成交二二七千股。⑶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一時三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 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五0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於十一時三分一秒以當日 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十一時三分六秒成交二三二千股。⑷該集團成員磊鉅公司於十一時三十八分 十五秒以六一‧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00千股,另集團成員黃正民於十一時 四十四分五十九秒以六一‧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四四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 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四十五分十二秒成交二00千股。⑸其餘時段該集團成 員郭暮竹、永霖公司、庚○○、張建安、孔德振、豐禾實業、磊鉅公司等七名 委託買進之丁○○○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張麗慧、徐一誠、王月華、朱淑閨 、李智能等五名委託賣出之丁○○○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⒐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0七四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一四‧三八%,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張麗 慧於十時四十二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九九千股, 另集團成員李珊珊於十時四十二分一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 一筆四九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四十二分三十九秒成交 四九五千股。⑵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時四十二分五十八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 ‧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五0千股,另集團成員黃正民於十時四十二分五十九 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 撮合後,於十時四十三分四十九秒成交二三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王月華於十 一時五十二分三十二秒以六一‧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五0千股,另集團成員 永霖公司於十一時五十五分二秒以六一‧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五0千股,以 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五十五分五十九秒全部成交。⑷其餘時段 該集團成員朱淑閨委託買進之丁○○○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庚○○委託賣出 之丁○○○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⒑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一二九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二九‧二五%,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張麗 慧於十時二十四分五十九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七‧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九九千 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於十時二十五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五‧五0元委託買 進一筆四九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二十五分十四秒成交 四七六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宋曉黛於九時五十一分二十七秒以六一‧五0元委 託賣出一筆四一0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時二十七分0秒,以當日漲停 價六五‧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九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 時二十七分二十一秒成交二三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庚○○於十時五十四分十



二秒以六一‧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四八千股,另集團成員張政業於十時五十 七分四秒以六一‧0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一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 後,於十時五十七分七秒成交二一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庚○○、陳 淑珠、萬美珍等三名委託買進之丁○○○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林明洲、張麗 慧、李智能等三名委託賣出之丁○○○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⒒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三二三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二六‧五五%,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李淑 玲於十時五十五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七‧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九九千股, 另集團成員李珊珊於十時五十五分一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五‧五0元委託買進一 筆四九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五十五分二十三秒成交四 七六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十時五十六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七‧五0 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九九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 五‧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九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五 十六分二十四秒成交四七八千股。⑶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時五十七分0秒以 當日跌停價五七‧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五0千股,另集團成員李珊珊於十時 五十七分三秒以當日漲停價六五‧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五0千股,以上之委 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五十七分十五秒成交二一四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 團成員林嬉佩、永霖公司、林明洲等三名委託買進之丁○○○公司股票與該集 團成員李智能、李淑玲、孔德振等三名委託賣出之丁○○○公司股票亦有相對 成交情形。
⒓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五七二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三五‧七五%,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一、該集團成員 李珊珊於十時五十二分五十九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0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九 九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時五十三分一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00元委 託買進一筆四九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五十三分五十秒 全部成交。⑵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時五十四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00 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九九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時五十三分一秒以當日漲 停價六六‧0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九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 十時五十四分三十九秒全部成交。⑶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十時五十五分六秒以 當日跌停價五八‧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五0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 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六‧0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00 C C ? 全部成交。⑵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時五十四分0? 員庚○○、徐一誠、張政業、宋曉黛等四名委託買進之丁○○○公司股票與該 集團成員王裕仁、李智能、磊鉅公司、萬美珍、林嬉佩等五名委託賣出之丁○ ○○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⒔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二九0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二九‧九八%,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張麗 慧於十時五十三分七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九九千股, 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九 九千股,以上之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五十三分三十四秒成交四七四



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時五十四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 託賣出一筆四九九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六‧ 五0元委託買進四九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五十四分十 四秒全部成交。⑶該集團成員萬美珍於十一時五十四分十秒以六二‧00元委 託買進一筆二00千股,另集團成員豐禾公司於十一時五十六分五十八秒以六 二‧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0五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 五十七分三十秒成交一七四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王月華萬美珍、黃 正民、孔德振等四名委託買進之丁○○○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張政業、孔德 振、庚○○、莊玉芳等四名委託賣出之丁○○○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⒕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一四五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一七‧三三%,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張麗 慧於十時五十分二十六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0一千股 ,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 0一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五十分五十七秒全部成交。⑵ 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十時五十分三十五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 一筆二九八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 委託買進一筆二九八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五十分五十七 秒全部成交。⑶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十時五十一分九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 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九八千股,另集團成員李坤欽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 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二九八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 五十一分五十七秒成交二九四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李坤欽、張政業、 豐禾公司等三名委託買進之丁○○○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李智能等 二名委託賣出之丁○○○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⒖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0六一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一七‧一二%,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李 坤欽於十一時二十四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九‧0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九八千 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七‧00元委託買進一筆 三一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二十四分三秒成交二九八 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黃進圳於十一時二十二分四十一秒以六二‧五0元委託買 進一筆一四二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十一時二十四分十三秒以當日跌停價 五九‧00元委託賣出二0一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二 十五分0秒成交一四二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十一時二十五分0秒以當 日跌停價五九‧0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五九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 時,以當日漲停價六七‧0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六八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 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二十五分五秒成交三二一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徐 一誠、李智能、李淑玲、王裕仁、黃進圳等五名委託買進之丁○○○公司股票 與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李坤欽、張麗慧、張政業、莊玉芳等五名委託賣出之丁 ○○○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⒗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九九八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三 九‧0七%,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徐一誠



於十時十七分六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三五0千股,另集 團成員李坤欽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三五0千 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十七分五十三秒全部成交。⑵該集團 成員李坤欽於十時十七分十二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一四 九千股,另集團成員李珊珊於時十時十七分十三秒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 委託買進一筆一四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十七分五十三 秒全部成交。⑶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十時十九分一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 元委託賣出一筆四0九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 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筆四0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時十 九分三十七秒全部成交。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李珊珊委託買進之丁○○○公 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許麗琴委託賣出之丁○○○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⒘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一、0九0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一九‧九五%,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陳 淑珠於十一時三十七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二九 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六六‧五0元委託買進一 筆四二九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一時三十七分四十三秒成交 四0四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十一時三十九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五八‧ 五0元委託賣出一筆四七0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 價六六‧五0元,託買進一筆四七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十 一時三十九分三十二秒成交四四九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李智能、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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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華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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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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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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