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許中銘律師
被 告 H○○
選任辯護人 林心榆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
25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H○○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庚○○於民國96年間以借款予巳○○周轉為對價,向巳○○ 借用卡菲爾國際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街175號3樓,下稱 卡菲爾公司)名義及使用該公司之銀行帳戶,從事廢五金出 口生意,實際掌控卡菲爾公司,負責卡菲爾公司之財務收支 業務,H○○則係卡菲爾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庚○○、H○ ○均明知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竟與大陸地區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成年男子「陳盛林」共同基於經營國 內外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自95年12月間起,由「陳盛林」 負責大陸地區,庚○○、H○○則負責處理台灣地區之匯兌 部分,共同經營匯兌業務,其方式為:先由「陳盛林」在大 陸地區接受有兌換台幣需求之不特定客戶委託,議定匯率及 匯兌金額後,客戶會將台灣地區受款人姓名、銀行名稱、帳 號等資料告知予「陳盛林」,待客戶之款項匯入「陳盛林」 指定帳戶後,「陳盛林」即將應匯款之金額及帳戶等等資料 告知庚○○,由庚○○或指示不知情之乙○○、午○○、天 ○○、F○○、甲○○、申○○、癸○○以個人名義或卡菲 爾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 00000000000號帳戶名義,將款項匯至上開客戶指定之帳戶 (所經營之匯兌業務,詳如附表一所示),另庚○○則與「 陳盛林」對帳,「陳盛林」並曾多次於澳門將應支付之款項 以新台幣交予庚○○,再由庚○○指示不知情之天○○、乙 ○○等人(庚○○曾委託不知情之酉○○代為轉知)自澳門 多次攜帶巨額新台幣現金入境(未實際申報),再由H○○ 或不知情之乙○○、午○○、天○○、F○○、甲○○、申 ○○、癸○○匯入卡菲爾公司帳戶內(詳如附表二所示), 庚○○、H○○即以此方式,經營兩岸匯款之匯兌業務,並
從中賺取匯率差價之利益,嗣財政部台北關稅局於96年10 月15日,執行長榮航空BR-802次班機自澳門入境之旅客後送 拖運行李勤務時,查獲乙○○攜帶1,398萬元現金入境,並 移送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始悉上情(經查獲款項,嗣由庚○○ 派人依法提領出境)。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 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 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甚明。本案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 證據,部分屬於傳聞證據,惟因被告及公訴人對於該等傳聞 證據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傳聞證據作成之情況亦 無違法或不當情事,因而認為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1項規定,該等傳聞證據均具備證據能力而得作為證 據,合先敘明。
二、訊之被告庚○○固不否認有依照大陸人士「陳盛林」通知, 由伊本人或不知情之乙○○、午○○、天○○、F○○、甲 ○○、申○○、癸○○等人,以個人名義或卡菲爾公司帳號 ,而為如附表一所示匯款,以及多次委由天○○、乙○○等 人自澳門多次攜帶新台幣現金入境之事實,被告H○○亦不 否認擔任卡菲爾公司負責人之事實,惟被告庚○○、H○○ 均否認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行為,被告庚○○辯稱:伊並非卡 菲爾公司實際負責人,伊雖有用卡菲爾公司之名義進行廢五 金進出口買賣,從國外購入廢五金銷售至大陸地區,大陸地 區客戶付款予卡菲爾公司後,因兩岸因素匯兌困難,於是請 卡菲爾公司員工乙○○、天○○等人自大陸地區取回貨款, 存入卡菲爾公司帳戶後,再匯給國外客戶,另外大陸客戶「 陳盛林」有時會請求卡菲爾公司幫忙將款項攜回台灣並匯給 其他廠商,或是由伊應付貨款轉匯他人,伊會匯給其他人, 僅係幫忙「陳盛林」或支付貨款,並非經營匯兌業務等語, 被告H○○辯稱:伊只是掛名負責人,並未實際經營公司, 只有領取車馬費,並不知庚○○所為,且伊未曾至銀行匯款 ,匯款單憑條並非伊所為,另雖曾經為卡菲爾公司存款,亦 係受巳○○指示所為等語。然查:
(一)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之情形,分別據證人證稱: ㈠證人未○○○證稱:「130萬1000元,960903進入我的本
昌路郵局帳戶,我不認識庚○○,也沒有生意往來。不知 道卡菲爾國際有限公司。因為我弟弟在大陸,他賣房子, 他說錢要匯回台灣,匯到我帳戶,他要我幫他確認錢有沒 有進來,我弟弟陳錦銘。詳情我沒有問,我只是知道有錢 匯過來」等語。
㈡證人宙○○證稱:「(是否認識庚○○、天○○、卡菲爾 國際有限公司?)不認識,我是搭鷹架的,我們工作地點 在臺灣,我們是騰達鐵鋁加工廠,負責人是我先生,廖武 明。(960903卡菲爾國際有限公司匯348000元到你女兒A ○○花蓮一信台東分社帳戶?)我先生匯回來的,他目前 在珠海。(為何透過卡菲爾國際有限公司匯錢?)我不清 楚,他匯錢後問我收到沒有,收到要告訴他」等語。 ㈢證人戌○○證稱:「(認識庚○○與卡菲爾國際有限公司 ?)不認識。(961115帳戶623320元匯入你台新銀行天母 分行帳戶?)我長期在大陸,我浙江朋友林新軍欠我錢, 因為他要還我錢,我人不在大陸,他說是否可以從大陸匯 給我,他如何匯的我不知道,事後我有問他是否他匯的, 他說是,他說他透過朋友匯的」等語。
㈣證人己○○證稱:「(960903、961114兩筆匯款匯入黃○ ○新莊農會中港分會帳戶,金額分別432900,334100元? )這部分就是我們賣塑膠,客戶給我匯入貨款,我貨櫃出 到大陸,那時有台商還有貿易商,這兩筆應該是大陸台商 林偉明會給我的。(為何透過卡菲爾公司匯給你?)我不 清楚,我有收到貨款。我不認識被告庚○○,我不清楚為 何他匯給我錢」等語。
㈤證人丑○○證稱:「我是從事手機殼製造,我在東莞。( 認識被告?)不認識。(961116卡菲爾公司匯了兩筆各50 萬?)我忘記了,我出貨櫃很大,我收到錢才出貨,台灣 有進錢,我才出,沒有進我就沒有出。大陸做,我做很多 ,大陸製造買賣。台灣有採購,貨有出口到台灣還有到印 尼。大陸也有」等語。
㈥證人子○○證稱:「我是種蘭花。(960802匯了0000000 給你?)我知道,有這筆錢,我是生意的錢,我賣蘭花的 錢,我賣給誰那麼久我記不清楚,我有賣大陸也有台灣的 ,我賣給他們,他們要匯錢給我,我去看錢有進來。(大 陸人到臺灣向你買,是看好什麼貨,現場交現金或是如何 交錢?)他說幾天錢匯給我,如何匯我不知道,我只知道 去銀行去確認,我錢進來了,我就交貨」等語。 ㈦證人丁○○證稱:「(960926被告庚○○叫人匯了100萬 給你,是否有印象?這筆是什麼錢?)匯款,我們有時候
從香港出貨,不是從台灣出。(對方是誰?)戊○○。( 戊○○也是作紡織?)對,我們在大陸把機器賣給他」等 語。
㈧證人壬○○證稱:「(從事何職?)不動產。(961005被 告庚○○匯了108萬給土地銀行員林分行帳戶?)我在大 陸做生意,我買房地產,有賺,賣掉,匯回來。(大陸何 人誰匯給你?錢如何匯回來?)找地下匯兌。不是。我朋 友都在那邊,我也去了,我給他人民幣,他幫我匯錢到台 灣,這邊我不知道是誰匯給我的,我在大陸珠海辦的,我 去找朋友那個人,我把錢交給他,我交給他人民幣,我台 灣帳戶就收到錢。(就是被告庚○○匯給你的?)我不認 識他」等語。
㈨證人辛○○證稱:「(認識當庭被告?)不認識。(被告 庚○○在96.10.26派人匯了217萬的錢給你臺灣中小企銀 和美分行?)這是從大陸回來的,我要買房子,我們大陸 有投資,所以從大陸匯錢回來,我是從澳門稱『美滿』的 ,我給他人民幣,他就匯給我台幣,我有去查確實有」等 語。
㈩證人許顯男證稱:「(96.11.14匯108萬到你兆豐銀行嘉 義分行帳戶?)我弟弟日本作廢五金,賣到大陸去,大陸 這個錢收好後,匯到台灣,我換成日幣匯回日本。(這不 是從大陸匯的,這是從台灣匯的?)我弟弟跟我說廢五金 賣到大陸,大陸那邊匯款過來,他打電話跟我說帳戶,說 明天有貨到大陸,錢匯到戶頭,誰匯給我的我不知道,這 是從日本賣廢五金到大陸,大陸把錢匯到我帳戶,我再把 錢匯到日本」等語。
證人亥○○證稱:「(認識在庭庚○○?)不認識。(在 970225收到兩筆各129萬匯入台銀高雄苓雅分行?)我們 大陸作廢五金,貨賣給大陸人,帳戶給他們,他們如何匯 錢我不知道,我們打電話錢有進來,先收錢貨出去。(生 意對象?)不知道。有時候也有浙江的,不一定。(9702 25匯了160萬到你太太宇○○○大眾銀行灣裡簡易型分行 ?)這是廢五金的錢,我們作廢五金在大陸,臺灣沒有辦 法做,錢我們是幾個人合一個公司,貨到大陸,賣給大陸 ,價格談好」等語。
證人C○○證稱:「(認識庚○○?)不認識。(961022 匯了100萬給你?)我知道,土地銀行民權分行帳戶,那 是姓謝廠商匯給我的,我是做服裝業的,他跟我買貨,我 是台灣生產製造,他跟我買,我看到錢進來,貨給他,我 台灣交貨。(為何他不直接給你匯錢?)我不知道,他打
電話跟我說,錢已經匯進來」等語。
證人G○○證稱:「(認識在庭被告?)不認識。(他匯 了5筆錢給你,0000000筆130萬,0000000筆180萬, 961213,0000000元,961128,0000000元,961128另外一 筆0000000元,前面三筆申○○匯的,後面兩筆癸○○匯 的,為何匯這五筆錢?)那時候我在大陸做生意,有些客 戶欠我錢,有些我有收到錢從大陸出貨,這五筆都是貨款 。(什麼貨?)二手縫紉機。(貨源?)大陸,有些製衣 場收掉,我處理,工業用縫紉機,我收大陸收掉工廠機器 ,賣給大陸工廠,這些工廠很多都是台商,我收到錢才出 貨。(你叫他匯到台灣?)看他給我人民幣,我就給他人 民幣帳戶,要給我台幣,我就給他台幣帳戶。(這幾個都 是他付給你台幣?如何從大陸匯回來?)他在台灣付我錢 。(你是台灣收到錢,通知大陸出貨?)對」等語。 證人丙○○證稱:「(認識庚○○?)不認識。(961030 匯了100萬給你台北五信文山分行帳號?)這是貨款,我 交貨到香港,我哥哥是做電子,他在大陸作電子,大陸交 貨到香港,他要求把貨款轉到台灣帳上,他台灣沒有比較 信任的人,我是他弟弟,錢匯到我帳戶,叫我看錢進來沒 有,我哥哥作面板生意」等語。
證人王世佑證稱:「(認識庚○○?)不認識。(你是宏 達電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是。0000000筆155萬4800 元這筆有存入款,(你們做什麼貨?)LCD銷大陸,我們 收到這貨款可能是三角貿易,我們收到現金才出貨。(你 們交易對象是誰?)太久了,剛問小姐,要查,我確定不 是審判長說的陳盛林,確定不是他」等語。
證人寅○○證稱:「(認識在庭庚○○?)不認識。(為 何在96.09.20匯兩筆,100萬、200萬到你土地銀行石門分 行帳戶?)親友之間借款還款,我也不知道什麼管道進來 ,我只知道有錢進來。他是做兩岸之間往返,有上班也有 作小生意。(他往返兩岸做什麼生意?)有關3C週邊產 業。我可以確定這筆一定沒有問題,但是我不知道為何從 這個管道進來。(錢流向?)有可能從大陸那邊來的,我 狀況真的不清楚。(你收到這個錢時,對方有沒跟你確認 ?)有。(跟你聯絡的人,當時在大陸或是台灣?)當時 打來的好像是國際電話。(他做什麼生意?)好像是小生 意,在廣東那帶。(提到當時是這位親友國際電話打來的 ,發生什麼事情,為何讓你記憶清楚?)手機拿到不太一 樣電話號碼就知道,就是一長串」等語。
證人D○○證稱:「(認識在庭庚○○?)不認識。(在
970225匯了160萬給你,你大眾銀行灣裡分行帳戶?)我 父親在大陸作廢五金買賣,錢由大陸那邊客人大陸仔付貨 款給我們,我不知道他名字,匯到我戶頭。(確定交易對 象大陸人或是大陸台商?)大陸人,(詳情)我也不太清 楚,我父親那邊工作,他們匯過來我戶頭。(剛才為何說 你父親交易對象就是大陸仔?)確定,因為我父親就是跟 大陸人做生意」等語。
證人證人朱銘堂證稱:「(公司名字?)瑞愷實業。(是 否認識庚○○?)不認識。(卡菲爾公司?)不認識。( 卡菲爾公司960903匯了215000元給你?)我們有些客人在 大陸做生意,會跟我們拿貨,直接匯給我們,我們做電機 材料自動控制買賣,我們跟台灣做生意,我們有朋友做生 意倒掉,跑到大陸,後來我有告他,後來打5折,我有請 朋友轉回台灣,不知道是否這筆錢,金額就是類似這個金 額。(你請朋友轉回,那個朋友是誰?)大陸人,姓王, 我請他幫我討債,要到了,打5折,錢他幫我匯的。(何 處找到你債務人?)上海,我不知道幫我討債的人是否託 他朋友進來,我不認識陳盛林,倒我債的人姓陳」等語。 就地○○(於大陸地區從事房地產工作,已歿)台北富邦 銀行建國分行匯款部分,被告庚○○亦供承該匯款也是大 陸人陳盛林要其匯款等語。
依照上揭證人之證述,其雖從事不同之行業,且與卡菲爾 公司亦無業務往來,而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乃均基 於將款項匯回台灣之需求所為,由此可見,該等匯款確實 係基於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行為,甚為明確。(二)就被告庚○○、H○○與「陳盛林」共同經營上開國內外 匯兌業務之部分:查被告庚○○向巳○○以借款予巳○○ 周轉而向巳○○借用卡菲爾公司名義及使用該公司帳戶, 此為被告庚○○所不否認,亦據巳○○於本院審理時供證 屬實,復有被告庚○○匯款至巳○○使用之人頭公司資料 在卷,於審理中證人巳○○證稱:「(卡菲爾公司的財務 誰負責?)財務部分庚○○負責。(公司大小章還有帳戶 的存摺)都是庚○○保管。(H○○你找來擔任卡菲爾公 司負責人?)是,我找他來合夥。他本來是跟庚○○做廢 五金。因為庚○○出國,很多事情都是庚○○交代做的, 他在國外時,會交代H○○做。(H○○從公司支領報酬 ?)有,每月2萬元。(H○○說他還有分到公司的分紅 ?)是。(H○○有沒有參與業務執行?)他應該有執行 。庚○○跟他說如何做,庚○○若是不在台灣,庚○○常 常到大陸,他會交代H○○如何做」等語,經核與被告庚
○○所稱:曾經請H○○去存過幾筆大額的存款,因為在 國外大額的請他幫忙,記得應該是H○○辦理的等語(本 院一卷第76頁)情節相符,亦與被告H○○於偵查中亦供 稱有進行匯款、分取紅利等語之情節可相吻合,應堪認定 ,嗣被告H○○於本院審理時雖更改辯詞,並否認自己先 前之供述,辯稱只是擔任人頭,並未匯款等語,然而,被 告H○○擔任卡菲爾公司負責人,並曾存款至卡菲爾公司 帳戶之行為,有設立登記資料、存款憑條、全國金融機構 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本院二卷第176 頁),並經證人巳○○證述被告H○○擔任卡菲爾公司負 責人,有報酬及分紅,曾存款至卡菲爾公司等語綦詳,已 如前述,足堪認定,而大額通貨交易查詢資料之來源,係 承辦銀行依照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查驗匯款人之身分證 件確認無誤後,記錄該次交易及行為人之資料後,呈報主 管機關建檔,是其程序為核對及紀錄證件與交易,應無記 載錯誤之情形,況且,於本案中被告庚○○亦曾親自及先 後指示不知情之乙○○、午○○、天○○、F○○、甲○ ○、申○○、癸○○至銀行進行匯款、存款等等大額通貨 交易,受理銀行亦依照前述程序核對及紀錄證件與交易後 呈報主管機關,此部分亦有大額通貨交易查詢資料之記錄 可據(本院二卷第174頁至第183頁),是被告庚○○至銀 行辦理大額通貨交易時,並未有冒用他人資料以供查核記 錄之情形,自無特別冒用被告H○○之身分以進行該等交 易之可能,是該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 表並無錯誤之可能,尤其被告H○○於調查局以及檢查事 務官詢問時,均承認其擔任卡菲爾公司之負責人,可領取 車馬費及紅利,伊復坦認有匯款之行為等情,此有調查局 、檢查事務官詢問筆錄以其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資參酌, 若被告H○○只是擔任人頭,焉有分取紅利之理,是被告 H○○於審理時翻異前詞,顯不足採,是被告H○○確有 參與上揭行為,應堪認定;另證人乙○○證稱:「(誰叫 你出國去帶錢?)有個小郭,庚○○介紹我去小郭那邊做 事的,就是幫小郭他跑銀行,我做了一個月,在台灣跑銀 行。(你說你同事還有一個叫天○○?)好像是小白。( 你960730、960805、960809這三次你都是當天往返澳門, 你去做什麼?)他們買賣廢五金,我去幫他們帶錢回來, 三次都是,他們就是小郭,其他我不認識。(961015 在 海關被查獲帶了1398萬現金要入境?)對。(當天你跟誰 一起入境?)庚○○。(為何你要跟他一起入境?)他也 在澳門碰面。(你不是跟他一起去,為何跟他一起回來?
)民權東路的人叫我去找庚○○,跟他一起回來。( 960817、980821、960824、960904、960911這幾次你去隔 天才回來,你去澳門做什麼?)一樣,去帶錢。(你總共 帶了8次的錢,這8次的錢,交給誰?)小郭,在民權東路 六段我上班處交給小郭。(有沒有幫卡菲爾國際有限公司 存錢或是匯款?)有。(誰叫你去匯款的?)小郭。(在 何處見過庚○○?)我們以前就認識,我上班地方也有看 過他,他去那邊做什麼我不知道。(卡菲爾國際有限公司 的那些存摺、印章誰交給你的?)小郭。(偵查中說庚○ ○在961015從澳門攜帶新台幣入境回來時候,有跟你說有 外匯管制,台商很多需要台幣週轉,不能帶這麼多現金回 來,這些話庚○○何時、何地跟你說的?)他說是因為買 賣廢五金。有一次他帶我去桃園機場的時候跟我說的,第 一次不是他陪我」等語,而證人酉○○則證稱:「那時候 庚○○父親過世,有時候他忙,到他那邊不方便,他託我 幫忙,大約是前年的事,時間有兩個多月,庚○○說有些 客戶收貨款,找乙○○幫忙,庚○○說去那邊方便,他們 家在辦喪事,到我那邊比較近,所以乙○○到我那邊上班 ,他的工作都是庚○○跟我說,我再跟他說。(庚○○跟 你說工作?)收貨款或是貨款要還給別人或是借錢要還給 別人。(如何告訴你?)打電話或是傳簡訊,他叫我做什 麼,我就做什麼。(只是替他指揮乙○○?)對。(存摺 、印章?)有時候會拿回去,有時候放我這邊,只有一個 帳戶,就是一個公司帳戶,哪個銀行我忘記了,不知道是 一銀或是華南。(是庚○○僱用乙○○?)是,不是我僱 用的。那時候我有跟乙○○說朋友家裡有事情,不方便託 我幫忙的。(你在961019出境,961021入境,是否你去領 乙○○現金帶回澳門?)我有去領,我從中正機場領出來 ,然後在澳門交給他朋友,名字忘記,我不知道裡面是什 麼,那時候我不知道裡面是現金,那是一個託運箱,領單 上沒有。(當天庚○○搭了另外的班機,也是到澳門,為 何他自己不領?)我不知道。(你去澳門,把皮箱交給誰 ?)他跟我說機場大廳那邊賣車票的人,叫我交給他們, 那時候一排四個,庚○○指示說要交給誰,庚○○叫我拿 一個行李給他,我交給他,我再跟庚○○確認。」等語, 經核與被告庚○○所稱:「(乙○○去提款都是你叫他做 的,為何是小郭?)我是請小郭幫我跟他說,(乙○○去 存款也是你叫他去的?)我請小郭請他辦理的。(剛才證 人說總共去澳門八次,提領現金入境,這八次是否都是你 請他去?)是,都是我叫他去的」等語相符,應堪認定,
而被告庚○○取回款項,竟不用匯款之方式為之,而將大 額現金充當行李,且未經申報,而以夾帶闖觀之方式入境 ,甚且被告庚○○利用不知情之人攜帶入境,有時竟同機 入境,何以其不自行攜帶,願意花費機票等相關費用,顯 然係利用不知情之人為之,並就近監視,倘被利用人被查 獲,亦可安全脫身,其顯然知悉其行為違法,應足認定。(三)再查被告庚○○就為何匯款予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供稱係客 戶「陳盛林」之指示,而庚○○對於天○○、乙○○等人 多次從澳門攜帶鉅額之款項回台,鉅額新台幣之來源亦係 「陳盛林」所交付者,亦供承無訛,按兩岸地下匯兌因事 實環境而產生,能在中國大陸地區蒐集鉅額之新台幣,顯 非普通人可得為之,被告庚○○對於「陳盛林」是何許人 及從事何行業,焉能推諉不知,又倘非與被告庚○○有相 當之默契,「陳盛林」又怎會多次將鉅額新台幣交予被告 庚○○並委其代匯附表一之客戶,故被告庚○○辯稱單純 替客戶「陳盛林」服務匯款,顯與事實及經驗法則有違, 綜上所述,被告庚○○、H○○與「陳盛林」共同經營國 內外匯兌業務之事實,已堪認定,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被告庚○○、H○○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庚○○、H○○所為,均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 段違反第29條之非銀行辦理匯兌罪。銀行法第29條之1係以 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自屬營業犯性質,以同種類之 行為為目的之集合體或個人,具有多次性、持續性與集合性 之內涵,核其性質應屬於集合犯中之營業犯類型,為實質上 一罪,被告庚○○、H○○雖均有多次之辦理國內外匯兌業 務之行為,然依前述之說明,均應各別論以一罪。被告庚○ ○、H○○以及在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陳盛林」 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庚○○ 、H○○利用不知情之人匯款以及將新台幣攜回台灣之行為 ,係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庚○○、H○○犯罪動機目的、 犯罪時所受手段、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失,以及被告庚○○ 、H○○犯後否認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另至於巳○○是否涉嫌幫助犯罪以及是否虛設公司行 號(以人頭汪政偉成立澳豐企業公司),以及證人高仁財於 本院作證時虛偽陳述涉嫌偽證罪部分,均應由檢察官另行偵 查起訴,均併此說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12 5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深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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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存款日期│ 入 款 帳 戶 │帳 戶 名 義 人│匯款金額 │出 處 │
│號│ │ │(交 易 處 理 人)│(新台幣/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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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08.0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溪分行 │子○○ │1,075,0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2號帳戶 │ │ │P178 │
├─┼────┼───────────────┼─────────┼──────┼─────┤
│ 2│96.09.26│彰化商業銀行吉林分行 │丁○○ │1,000,0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400號帳戶 │ │ │P174 │
├─┼────┼───────────────┼─────────┼──────┼─────┤
│ 3│96.10.05│台灣土地銀行員林分行 │壬○○ │1,087,5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937號帳戶 │ │ │P174 │
├─┼────┼───────────────┼─────────┼──────┼─────┤
│ 4│96.10.26│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和美分行 │辛○○ │2,170,0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186號帳戶 │ │ │P178 │
├─┼────┼───────────────┼─────────┼──────┼─────┤
│ 5│96.11.15│萬泰銀行三重分行 │瑞愷實業有限公司 │ 215,000 │偵卷P105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負責人朱銘堂) │ │ │
├─┼────┼───────────────┼─────────┼──────┼─────┤
│ 6│96.09.26│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莊分行 │鴻達電股份有限公司│1,554,8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077號帳戶 │(負責人王世佑) │ │P174 │
├─┼────┼───────────────┼─────────┼──────┼─────┤
│ 7│96.09.03│高雄本昌路郵局 │未○○○ │1,301,000 │偵卷P104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錦銘) │ │ │
├─┼────┼───────────────┼─────────┼──────┼─────┤
│ 8│96.09.03│花蓮一信台東分社 │A○○ │ 348,000 │偵卷P106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宙○○) │ │ │
├─┼────┼───────────────┼─────────┼──────┼─────┤
│ 9│96.11.15│台新銀行天母分行 │戌○○ │ 623,320 │調查卷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P45-P46, │
├─┼────┼───────────────┼─────────┼──────┼─────┤
│10│96.09.03│新莊市農會中港分會 │黃○○ │ 432,900 │偵卷P103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己○○) │ │ │
├─┼────┼───────────────┼─────────┼──────┼─────┤
│11│96.11.14│新莊市農會中港分會 │黃○○ │ 334,100 │偵卷P117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12│96.11.16│楊梅農會埔心辦事處 │丑○○ │ 500,000 │調查卷P46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P132 │
├─┼────┼───────────────┼─────────┼──────┼─────┤
│13│96.11.16│華南銀行埔心分行 │丑○○ │ 500,000 │調查卷P46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P132 │
├─┼────┼───────────────┼─────────┼──────┼─────┤
│14│96.11.16│台北富邦銀行建國分行 │地○○ │4,385,400 │調查卷P46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P132 │
├─┼────┼───────────────┼─────────┼──────┼─────┤
│15│97.01.07│台北富邦銀行建國分行 │地○○ │3,405,0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P142,庭訊 │
├─┼────┼───────────────┼─────────┼──────┼─────┤
│16│97.04.23│台北富邦銀行建國分行 │地○○ │6,500,000 │院卷(三)│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P162,庭訊 │
├─┼────┼───────────────┼─────────┼──────┼─────┤
│17│96.08.13│華南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 │玄○○ │1,260,37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948號帳戶 │ │ │P182 │
├─┼────┼───────────────┼─────────┼──────┼─────┤
│18│96.09.26│彰化商業銀行吉林分行 │E○○ │1,000,0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800號帳戶 │ │ │P182 │
├─┼────┼───────────────┼─────────┼──────┼─────┤
│19│96.10.22│台灣土地銀行民權分行 │C○○ │1,000,0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613號帳戶 │ │ │P182 │
├─┼────┼───────────────┼─────────┼──────┼─────┤
│20│97.01.2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內湖分行 │B○○ │1,500,0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191號帳戶 │ │ │P183 │
├─┼────┼───────────────┼─────────┼──────┼─────┤
│21│97.02.25│台灣銀行高雄苓雅分行 │亥○○ │1,190,0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494號帳戶 │ │ │P175 │
├─┼────┼───────────────┼─────────┼──────┼─────┤
│22│97.02.25│台灣銀行高雄苓雅分行 │亥○○ │1,190,0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494號帳戶 │ │ │P175 │
├─┼────┼───────────────┼─────────┼──────┼─────┤
│23│97.02.25│大眾商業銀行灣裡簡易型分行 │宇○○○ │1,600,0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222號帳戶 │(亥○○) │ │P175 │
├─┼────┼───────────────┼─────────┼──────┼─────┤
│24│97.02.25│大眾商業銀行灣裡簡易型分行 │D○○ │1,600,0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012號帳戶 │ │ │P175 │
├─┼────┼───────────────┼─────────┼──────┼─────┤
│25│96.10.30│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文山分社 │丙○○ │1,000,0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150號帳戶 │ │ │P182 │
├─┼────┼───────────────┼─────────┼──────┼─────┤
│26│96.11.28│華南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G○○ │1,300,0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628號帳戶 │ │ │P181 │
├─┼────┼───────────────┼─────────┼──────┼─────┤
│27│96.11.28│華南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G○○ │1,800,0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628號帳戶 │ │ │P181 │
├─┼────┼───────────────┼─────────┼──────┼─────┤
│28│96.12.13│華南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G○○ │3,706,6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628號帳戶 │ │ │P181 │
├─┼────┼───────────────┼─────────┼──────┼─────┤
│29│96.11.28│華南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G○○ │4,263,7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628號帳戶 │ │ │P183 │
├─┼────┼───────────────┼─────────┼──────┼─────┤
│30│96.11.28│華南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G○○ │5,273,7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628號帳戶 │ │ │P183 │
├─┼────┼───────────────┼─────────┼──────┼─────┤
│31│96.09.20│台灣土地銀行石門分行 │寅○○ │1,000,0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284號帳戶 │ │ │P174 │
├─┼────┼───────────────┼─────────┼──────┼─────┤
│32│96.09.20│台灣土地銀行石門分行 │寅○○ │2,000,0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284號帳戶 │ │ │P174 │
├─┼────┼───────────────┼─────────┼──────┼─────┤
│33│96.11.1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卯○○ │1,088,75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130號帳戶 │ │ │P181 │
└─┴────┴───────────────┴─────────┴──────┴─────┘
附表二:
┌──┬──────┬───┬───────────────┬─────┬─────┐
│項次│匯(存)款日期│匯 (存│ 入 款 帳 戶 │匯款金額( │ 出 處 │
│ │ │)款人 │ │新台幣/元)│ │
├──┼──────┼───┼───────────────┼─────┼─────┤
│ 1 │96.07.31 │午○○│第一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6,580,000 │院卷(二)│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30號帳戶 │ │,P177 │
├──┼──────┼───┼───────────────┼─────┼─────┤
│ 2 │96.08.06 │午○○│第一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4,100,000 │院卷(二)│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30號帳戶 │ │,P177 │
├──┼──────┼───┼───────────────┼─────┼─────┤
│ 3 │96.08.07 │午○○│第一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4,950,000 │院卷(二)│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30號帳戶 │ │,P177 │
├──┼──────┼───┼───────────────┼─────┼─────┤
│ 4 │96.08.15 │H○○│第一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2,100,000 │院卷(二)│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30號帳戶 │ │,P1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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