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30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發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
第二○八四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之董事長,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起,將其 下屬乙○○及多位主管暨工程師均召入大會議室內,在不特 定多數人均可進出該大會議室之情況下,公然以「Fuck 」、「他媽的」、「豬腦」、「白痴」及「奴才」等言語, 辱罵乙○○,迄同日下午三時許始散會結束。同日晚間十時 起,甲○○又召集乙○○及多名員工至董事長貴賓室內,在 不特定多數人均可進出該貴賓室之情況下,再次公然以「F uck」、「他媽的」、「豬腦」、「白痴」、「奴才」等 言語,辱罵乙○○,迄翌日凌晨四時始散會結束。因認被告 涉犯有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妨害名譽案件,公訴人 認被告所涉犯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三 百十四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乙○○已於九十九 年一月二十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卷附告訴人乙○○所出具 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佐,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被告所涉 公然侮辱罪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徐淑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乙○○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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