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8年度,106號
TPDM,98,易,106,2010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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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1號
選任辯護人 林則奘律師
????? 張漢榮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游鉦添律師
      李建宏律師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歐宇倫律師
????? 林煜翔律師
????? 連雲呈律師
被   告 丁○○
??????乙○○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 游鉦添律師
      李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6
300號、第273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未遂,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戊○○辛○○丁○○均無罪。
事 實
一、緣大陸地區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下稱海協會)副會長張銘清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邀請,至臺灣進行學術交流,惟於民國 97年10月21日10時35分許前往臺南孔廟參訪時,臺南市市議 員甲○○率眾到場抗議,爆發肢體拉扯衝突,致張銘清於混 亂中遭人推倒在地。該衝突事件經媒體廣為報導,引發軒然 大波,己○○戊○○丁○○、乙○○等人對於甲○○均 心生不滿,認為甲○○應為上開事件負責,而己○○因在大 陸經商,認該事件對於台商有負面影響,亦有損於張銘清, 故有意以通知電子媒體記者到場拍攝錄影之方式,使甲○○ 於鏡頭前公開道歉,以弭平風波。己○○乃於97年10月23日 上午,會同戊○○丁○○、乙○○前往臺南市○區○○路 372號之甲○○服務處,己○○在服務處2樓告知甲○○:張 銘清為伊朋友,在中國很受張銘清照顧,甲○○對伊朋友不 禮貌,很多台商在那裡受到不平待遇,這筆帳算在你頭上,



那邊台商很多人要處理你,看你要怎麼處理等語;然經甲○ ○解釋事發經過後,己○○即表示與伊聽到的情形不一樣, 並叫戊○○上樓,告以:這件事伊聽完了,覺得錯不在甲○ ○等語,即與戊○○一同離去。惟己○○返回臺北後,仍希 望以通知記者媒體到場拍攝之方式,使甲○○於鏡頭前道歉 ,故於同日下午4時6分許,傳送簡訊至甲○○之手機,要甲 ○○於晚間前往其位於臺北市○○○路○段34號8樓之「樟芝 寶有限公司」辦公室,甲○○接獲簡訊後,於晚間6時許搭 乘計程車前往該址,己○○遂在辦公室內對甲○○表示:這 件事情很大,一定要解決,否則明天甲○○會有很大的事情 ,要相信伊,伊是為甲○○好,要叫記者來錄影等語,惟甲 ○○當場堅決表示不可能向張銘清道歉,己○○即表示不會 堅持要甲○○向張銘清道歉,甲○○要堅持臺灣不是屬於中 國的也是應該,但此事還是要處理,不然不好,並提議稱由 甲○○向伊道歉,伊與張銘清是朋友,伊可以再向張銘清道 歉等語,旋指示在場之戊○○丁○○負責聯繫新聞媒體記 者到場。甲○○見己○○開始通知媒體到場,遂向己○○確 認,表示其等一下會對於己○○及台商造成之困擾表示不好 意思,也會感謝己○○尊重其堅持臺灣不是中國一部分的理 念,己○○亦回稱:那就這樣子,你講這樣就好,其他由我 來講。迄晚間7時30分許,戊○○帶領受通知到場之中天電 視台文字記者庚○○、攝影記者丙○○進入辦公室架設器材 準備錄影時,在場之乙○○見甲○○始終對於己○○提議公 開道歉一事推託拒絕,深感不滿,為迫使甲○○於錄影時公 開道歉,竟自行基於強制之犯意,趨前貼近甲○○之耳邊, 對甲○○脅迫恫稱:「你在鏡頭前面,最好馬上道歉,要不 然我一槍打死你,我準備好去坐牢了,沒有差」等語,甲○ ○受此恫嚇,心感畏懼不安,乃向一旁之己○○確認:「現 在是要照我們兩個剛才談好的講,還是照那個年輕人所講的 講?」己○○則瞪大眼睛稱:剛才那個人跟你說什麼?就照 我們剛才講好的講就好了。甲○○因而願意接受中天電視台 記者拍攝錄影,且僅於錄影過程中對於己○○表示不好意思 ,然仍未公開對張銘清道歉,乙○○始未得逞。二、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上開欲迫使被害人甲○○於鏡頭前公開 道歉,因而出言恫嚇甲○○之強制未遂犯行,坦承不諱,其 雖供稱是因為在電視上看到張銘清遭推倒在地,對於甲○○ 感到氣憤,一時衝動,才對甲○○講:你就馬上道歉,不然



我打死你,但並非是說要「一槍打死你」云云。然查,被害 人甲○○應被告己○○之邀前往臺北市○○○路○段34號8樓 「樟芝寶有限公司」,於中天電視台記者到場後架機拍攝前 ,趨前貼近甲○○之耳邊對之脅迫恫稱:「你在鏡頭前面, 最好馬上道歉,要不然我一槍打死你,我準備好去坐牢了, 沒有差」等語,嗣甲○○雖接受記者拍攝錄影,然並未公開 向張銘清道歉等情,業據甲○○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綦 詳(見97年度他字第9562號卷㈠第123至130頁、本院卷㈡第 74至75頁),核與中天電視台文字記者庚○○、攝影記者丙 ○○證述受通知到場拍攝錄影之情節相符(見同上他字卷㈠ 第9至11頁、卷㈡第268至271頁、本院卷㈡第81至83頁), 並有中天電視台提供之錄影光碟、節錄畫面、本院勘驗筆錄 在卷可考(見他字卷㈠第70至111頁、本院卷㈠第82至83頁 )。被告乙○○辯稱係對甲○○說「不然我要打死你」,並 非「不然我一槍打死你」云云,核與事實不符,顯不足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乙○○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2項之強制未遂罪。 其以脅迫之方式令被害人甲○○於鏡頭前公開道歉,而行無 義務之事,然因甲○○仍未道歉,致未得手,核屬未遂犯, 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公訴人雖於本院審理 時認被告乙○○另涉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而補充該罪 名(見本院98年3月31日審判筆錄),惟按刑法第305條之恐 嚇危害安全罪,係指單純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 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而言,如對於他 人之生命、身體等,以現實之強暴、脅迫手段加以危害要挾 ,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即應構成刑法第30 4條之強制罪,縱有恐嚇行為,亦僅屬犯強制罪之手段,無 更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4年台非字第194 號、93年台上字第3309號判決意旨參見)。查被告乙○○係 以現實之脅迫、恐嚇手段對於甲○○之生命安全加以要挾, 其目的在於迫使甲○○公開道歉而行無義務之事,所為自應 構成強制罪,而不應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公訴人對此容有 誤會。爰審酌被害人甲○○之身分為臺南市議員,被告乙○ ○前雖未曾受刑罰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按,然因張銘清事件而對甲○○不滿,竟於錄影前出 言恫嚇欲迫使甲○○公開道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 為危及甲○○之人身安全,對其內心已造成相當恐懼,然被 告乙○○犯後業已坦承犯行、表示悔意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己○○戊○○辛○○均長年在大陸 地區經商,得知海協會副會長張銘清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邀 請,入境臺灣進行學術交流,於97年10月21日10時35分在臺 南孔廟參訪時,遭甲○○率眾抗議,被推倒並拖行,因而心 生不平,竟與被告丁○○、乙○○、戊○○辛○○,共同 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以己○○認識甲○○,即推由己○○ 扮演「和事佬」之「白臉」角色,戊○○丁○○、乙○○ 則扮演要「處理」甲○○之「黑臉」角色,欲迫使甲○○為 上開事件,以電視台錄影方式公開道歉,行無義務之事,並 由在大陸上海地區之辛○○負責將之刊登在大陸地區報紙, 翌(22)日旋由不知情之沈春雄梁景杰陪同己○○搭乘高 速鐵路,丁○○則駕駛車牌號碼5680-GX之自用小客車,搭 載戊○○、乙○○,前往甲○○位於臺南市之服務處,嗣因 到達臺南市之時間太晚,渠等分別住宿臺南縣永康市○○○ 街99號之「桂田中信飯店」及於臺南市○○○路某一汽車旅 館。隔日(即97年10月23日)10時30分,先由不知情之黃國 凱、黃如信駕車搭載其父己○○沈春雄梁景杰,前往位 於臺南市○區○○路372號之甲○○服務處,戊○○、丁○ ○、乙○○則隨後攜帶攝影器材到達該服務處附近待命,甲 ○○見己○○來訪,即要己○○前往該處2樓會談,己○○ 即向甲○○恫稱:「張銘清是我(己○○)朋友,我在中國 很受張銘清照顧,你(甲○○)對我朋友不禮貌,這件事我 要處理;很多台商在那裏受到很多不平的待遇,這筆帳算在 你的頭上,那邊很多人要處理你,我就是下來處理這件事情 ,看你怎麼處理,中國那邊有集一筆錢,要來處理你,這件 事,若不好好處理,這兩天你就消失了。」,致甲○○心生 畏懼,即向己○○解釋錯不在己,己○○見甲○○無道歉之 意,即要在附近待命之戊○○上該處2樓,佯不責怪甲○○ ,惟手指著在場怒目相向之戊○○,並向甲○○恫稱:「這 個人是台西阿水,台西阿水本來是要處理你(甲○○)」等 語,仍未見甲○○有道歉之意,且該1樓服務處尚有其他義 工及員警多人仍未離去,己○○見無法得逞,始率眾離開該 服務處。於同日16時6分45秒,搭乘臺灣高速鐵路電車,返 回臺北途中,己○○再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甲 ○○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發送簡訊意指要甲○○前往 位於臺北市松山區○○○路○段34號8樓己○○所經營之「樟 芝寶有限公司」,嗣於同日18時許,甲○○不得已即依約前 往該公司,旋由己○○等人帶領進入公司董事長辦公室內, 己○○一方面向甲○○先恫稱「要解決此事,否則明天會有



很大的事情」,並佯為甲○○好,所以要請記者來錄影,另 一方面已請戊○○丁○○聯絡記者到該公司,旋於19時30 分許,由戊○○帶領不知情之中天文字記者庚○○、攝影記 者丙○○到場錄影前,先由在場之乙○○趨近甲○○身邊, 恫稱:「你在鏡頭前面,最好馬上道歉,要不然我一槍打死 你...」,致甲○○心生畏懼,欲使之行無義務之事,開始 錄影後,乙○○、戊○○則退至該辦公室門口,繼續監看甲 ○○是否公開道歉,戊○○並以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 撥打辛○○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以現況情形, 另由己○○虛以「他(甲○○)錯了,是他對我(己○○) 朋友不禮貌,我可以直接打他(旋出右拳搥甲○○左胸2次 ),但是臺灣的社會輿論都沒有資格評論他功與過...」, 戊○○在旁見甲○○遲未在鏡頭前公開道歉,即以行動電話 聯繫辛○○,接通該電話先由己○○辛○○告以上情,再 交還戊○○後,轉交甲○○,並要甲○○自己與「兩岸商旅 」會長道歉,在電話中該辛○○恫稱:「這件事你一定要解 決,這樣好了,我們出錢買版面,你簽個名,道歉就好了。 」,錄影結束後,丁○○得知甲○○仍未在攝影中公開道歉 ,即持1紙空白紙,乘己○○陪同甲○○離去該公司,在該 處8樓停等電梯處,向甲○○恫稱:要在該張紙上簽名,不 簽名怎麼走等語,脅迫甲○○行無義務之事,甲○○雖心生 畏懼,惟未因之公開道歉,致未得逞。因認被告己○○、戊 ○○、丁○○辛○○共同涉犯刑法第304條第2項之強制未 遂罪嫌(公訴人另於本院98年3月13日審判期日補充認被告 己○○戊○○、乙○○另涉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 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 在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 參照)。而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成立,必以行為人為使人 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而以強暴、脅迫手段為之 ,始足當之;若僅具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動機或意圖,然其 手段未達於強暴脅迫之程度,自不構成該罪。
三、公訴人認被告己○○戊○○丁○○辛○○涉有前開強 制未遂罪嫌,係以被告己○○辛○○丁○○之供述、證



人即共同被告戊○○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甲○○之證述及 其於97年10月28日於立法院召開之記者會之譯文、證人丙○ ○、庚○○之證述、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 錄、97年10月20日檢察官偵訊之勘驗該門號行動電話簡訊內 容之筆錄、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通聯紀錄、97年10月23日19時30分中天記者庚○○、 丙○○所拍攝之記者會錄影光碟、譯文、節錄畫面等,為其 論據。訊據被告己○○戊○○丁○○辛○○等人,除 被告戊○○為有罪之陳述外,餘均堅決否認犯罪。被告己○ ○辯稱:伊當時找上甲○○,並通知中天電視台記者到場之 目的,係因覺得甲○○不向張銘清道歉沒有關係,但為了台 商的權益,故由伊代替甲○○向張銘清道歉,甲○○不同意 道歉,亦不願意接受錄影,但伊告知這件事情今天處理一下 就好,甲○○就同意錄影,過程中係以協助甲○○妥善處理 張銘清事件之立場,絕無施以強暴或脅迫,甲○○亦證稱未 感受有遭到伊恐嚇或脅迫行為,自不構成強制及恐嚇罪,至 於被告乙○○雖趨近向甲○○恫稱「一槍打死你」等語,然 伊根本不知情,而純屬乙○○個人之行為等語;被告丁○○ 辯稱:伊確實有駕車搭載戊○○、乙○○前往甲○○之服務 處,抵達後伊在車上等候,返回臺北到己○○的辦公室本來 是要談樟芝寶產品的事情,後來戊○○叫伊聯絡記者到場, 但錄影開始時伊是在另一間辦公室,故未看見錄影過程,後 來戊○○表示要拿類似協議書的紙請甲○○簽名,所以伊才 拿一張紙給甲○○簽,但甲○○未簽名即離開,伊不知道錄 影過程其他人的手段如何等語;被告辛○○則以:伊與甲○ ○素不相識,亦不知己○○南下甲○○服務處及拍攝道歉光 碟一事,甲○○更多次表示感謝己○○當天保護其離開,己 ○○並未對其有何恐嚇或強制行為,當日係因戊○○誤認甲 ○○已經道歉,伊方在電話中詢問甲○○在大陸地區發佈該 消息之事,然並未有任何恐嚇話語,伊與己○○戊○○主 觀上並無任何共同對甲○○強制之謀議,亦無任何行為分擔 ,乙○○之恐嚇行為係其個人基於氣憤所為,與他人並無謀 議等語,為其辯詞。
四、經查:
張銘清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邀請,至臺灣進行學術交流,於 97年10月21日前往臺南孔廟參訪時,甲○○率眾到場抗議, 因而爆發肢體拉扯衝突,張銘清於混亂中遭人推倒在地,該 事件廣為媒體報導,己○○戊○○丁○○、乙○○等人 因而對於甲○○均心生不滿,認為甲○○應為該事件負責, 應該就「張銘清事件」道歉,而被告己○○因在大陸經商,



認該事件對於台商有負面影響,亦有損於張銘清,故有意以 通知電子媒體記者到場拍攝錄影之方式,使甲○○於鏡頭前 公開道歉,遂於97年10月23日上午,會同戊○○丁○○、 乙○○前往臺南市○區○○路372號之甲○○服務處,由己 ○○在服務處2樓告知甲○○:張銘清為伊朋友,在中國很 受張銘清照顧,甲○○對伊朋友不禮貌,很多台商在那裡受 到不平待遇,這筆帳算在你頭上,那邊台商很多人要處理你 ,看你要怎麼處理等語;然經甲○○解釋事發經過後,己○ ○即表示與伊聽到的情形不一樣,並叫戊○○上樓,對甲○ ○稱:「這個人是台西阿水,他本來是要來處理你」,並對 戊○○告以:這件事伊聽完了,覺得錯不在甲○○等語,即 與戊○○一同離去。惟己○○返回臺北後,仍希望以通知記 者媒體到場拍攝之方式,使甲○○於鏡頭前道歉,故於同日 下午4時6分許,傳送簡訊至甲○○之手機,要甲○○於晚間 前往其位於臺北市○○○路○段34號8樓之「樟芝寶有限公司 」,甲○○接獲簡訊後,於晚間6時許搭乘計程車前往該公 司,己○○遂在辦公室內對甲○○表示:這件事情很大,一 定要解決,否則明天甲○○會有很大的事情,要相信伊,伊 是為甲○○好,要叫記者來錄影等語,惟甲○○當場堅決表 示不可能向張銘清道歉,己○○即表示不會堅持要甲○○向 張銘清道歉,甲○○要堅持臺灣不是屬於中國的也是應該, 但此事還是要處理,不然不好,並提議由甲○○向伊道歉, 伊與張銘清是朋友,伊可以再向張銘清道歉等語,旋指示在 場之戊○○負責聯繫新聞媒體記者到場。甲○○見己○○開 始通知媒體到場,遂向己○○確認表示,其等一下會對於己 ○○及台商造成之困擾表示不好意思,也會感謝己○○尊重 其堅持臺灣不是中國一部分的理念,己○○則表示:那就這 樣子,你講這樣就好,其他由我來講。迄晚間7時30分許, 經戊○○通知到場之中天電視台記者庚○○、丙○○開始錄 影,己○○於鏡頭前稱:「今天我叫甲○○過來,是因為甲 ○○,張銘清是我的朋友,他錯了,他錯了,是我,他對我 的朋友不禮貌,我可以直接打他(己○○以右拳搥甲○○左 胸二下),但是我跟你講,臺灣的社會輿論都沒有資格去評 論他的功與過...」,嗣被告戊○○與被告辛○○通話,並 由戊○○將手機交予甲○○接聽,辛○○於電話中向甲○○ 表示:「這件事情你一定要解決,這樣好了,我們出錢買版 面,你簽個名,道歉就好了」,惟遭甲○○拒絕,並將手機 掛掉,錄影因而中斷,錄影完畢後,丁○○戊○○指示拿 一張白紙欲請甲○○簽名表示道歉之意,並對甲○○稱:「 王議員簽名」、「簽名啦,不簽名怎麼走」,惟仍為甲○○



所拒絕,並下樓搭車離去等事實,業據被告己○○戊○○辛○○丁○○、乙○○供陳在卷,並經證人甲○○、庚 ○○、丙○○於偵訊及本院證述明確,此外復有甲○○所使 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雙向通聯紀錄、己○○所使 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聯紀錄、戊○○所使用之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聯紀錄、乙○○所使用之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聯紀錄、97年10月23日中天電視台 記者庚○○、丙○○拍攝錄製之光碟片、本院勘驗譯文、節 錄畫面等在卷可稽。
㈡公訴人雖指被告己○○前往被害人甲○○臺南服務處時,有 向甲○○恫稱:「...這筆帳算在你的頭上,那邊很多人要 處理你,我就是下來處理這件事情,看你怎麼處理,中國那 邊有集一筆錢,要來處理你,這件事若不好好處理,這兩天 你就消失了」,嗣見甲○○解釋錯不在己,無意道歉,即要 戊○○上樓,佯不責怪甲○○,惟手指向在場怒目相向之戊 ○○,向甲○○恫稱:「這個人是台西阿水(即戊○○), 台西阿水本來是要處理你」云云。然查,被告己○○雖確有 陳述上開話語,惟甲○○已於偵訊時證稱:我把張銘清三個 行程都欺騙我的事跟他說,請他公正看這件事,讓他看是我 的錯還是他的錯,己○○當下聽後表示,好像是我比較有理 ,他就打一通電話,請幾個人上來,對我說這個人是台西阿 水,他本來是要處理我,是他擋下來的,並對阿水說這件事 他聽完了,覺得錯不在甲○○,就說要出去再談而下樓離去 ;並證稱:「他(己○○)說『中國那邊有人集一筆錢,要 來處理我,這件事若不好好處理,這兩天你就消失了』,他 是以提醒的角度告訴我,所以我才向他解釋我處理張銘清的 事情」等語(見他字卷㈠第124至125頁),甲○○於本院更 證稱:「己○○到我服務處一部分是問我為何會發生張銘清 事件,並且表示這件事情對他們在中國的台商有負面的影響 ,另一部分是提醒我,很多人對這件事情不滿,提醒我要小 心一點,己○○大概是來問我這件事情發生的始末,因為有 人表示不滿,己○○表示希望要有妥適的處理」、「(問: 己○○有說要你如何處理此事?)當天早上我把事情發生經 過告訴他以後,己○○示表示這跟他聽到的情形不一樣,他 覺得這樣的話錯不在我,大概就是這樣,己○○他們停留的 時間很短。」、「(問:己○○有無表示要你如何妥適處理 ?)早上的時候,還沒有講到這個部分。」、「他(戊○○ )是後來才上來二樓,之前己○○打電話出去,在電話中跟 對方說,聽到的不是這樣,錯不在我,還叫對方上來,後來 戊○○就上到二樓。」、「己○○他跟我說戊○○是台西的



阿水,說戊○○本來對我很生氣,現在知道了,他會處理, 後來戊○○己○○與其他人一起離開。」、「己○○當時 ...表示他要下來了解這件事情,也有提到台西阿水本來是 要來『處理』我,但己○○後來有說,他了解這個事情,錯 不在我,他會處理,然後就離開了。」、「他有提到中國大 陸的台商,很多人對於張銘清這件事情不滿,他有提醒我那 邊的人如果要過來處理,會發生什麼事情也不曉得...」等 語(見本院卷㈡第72至73頁)。是依甲○○之證述,被告己 ○○前去其服務處,係以提醒角度告知張銘清事件引發甚多 台商及中國大陸方面人士不滿,恐有不利於甲○○之事件發 生,希望甲○○能有所處理解決,過程中己○○雖有提及「 若不好好處理,你過兩天就消失了」等語,惟綜觀其前後用 語,應係指不滿甲○○之人士可能之作為,並非恐嚇之言語 ,否則甲○○何以始終堅稱己○○係以提醒角度告知該等消 息,而未指稱對於己○○之言詞感到恐懼。又己○○於戊○ ○上樓時,雖有稱:「這個人是台西阿水,台西阿水本來是 要處理你」云云,然亦隨即表示伊已經瞭解該事,錯不在甲 ○○等語,而與戊○○等人一同離去,是亦難認己○○上開 言語具有恐嚇或脅迫之意味。況依甲○○於本院證稱,被告 己○○戊○○當日上午前往其服務處時,並未具體表示或 要求甲○○應如何處理張銘清事件,更難認上開言語係出於 何種強制甲○○為無義務之事之目的而為。
㈢公訴人又指稱己○○以簡訊通知甲○○前往南京東路5段之 樟芝寶公司辦公室內,對甲○○恫稱:「要解決此事,否則 明天會有很大的事情」,嗣記者到場,又推由被告乙○○趨 近甲○○身邊恫嚇若不於鏡頭前道歉要一槍打死等語,見甲 ○○仍未道歉,又由被告辛○○於電話中對甲○○恫稱:「 這件事情你一定要解決,這樣好了,我們出錢買版面,你簽 個名,道歉就好了」,被告丁○○於錄影結束後復持白紙對 甲○○恫稱:要在紙張上簽名,不簽名怎麼走等語,而認被 告己○○戊○○丁○○辛○○與被告乙○○共同涉犯 刑法強制未遂罪。
⒈惟依甲○○證稱:「我坐在一間單獨有門的辦公室茶几那邊 ,有人買一個池上便當給我吃,吃便當時,己○○也在旁邊 一起吃,他說不會堅持要我道歉,我要堅持臺灣不是屬於中 國的也是應該的,但這件事情還是要處理,不然不好,後來 他就說我可以向他道歉,他與張銘清是朋友,他可以再向張 銘清道歉,說要叫記者來,我說電視新聞已經收播了,己○ ○就叫一個人進來,並且表示記者讓那個人去叫,我就在想 該怎麼辦。」、「我心裡自己希望記者不要來,印象中有三



立的記者,打到某人的手機,己○○有跟對方說:他真的在 這裡,不然你跟他講,並且將手機交給我,三立記者有跟我 確認身分,並且說有新聞通知他們,你要在這裡公開向張銘 清道歉,我告訴他沒有,對方就問我:那這樣子,我們還要 去嗎?我回答你們自己判斷,這時候我就跟己○○說,如果 待會記者到場時,要我跟張銘清道歉,比死還痛苦,我不可 能這樣做,己○○就說他了解,你不用跟他道歉,於是我就 與己○○確認我等下會表示對於他與台商所造成的困擾,我 很不好意思,也謝謝黃先生尊重我堅持臺灣不是中國一部分 的理念,己○○就說那就這樣子。後來又等了一會,就來了 兩位揹著腳架、攝影機的記者,從門口進來,有人告訴我他 們是中天的,他們就開始架腳架,距離我一、二公尺,己○ ○有過去跟一群人講話,然後有一位手臂有刺青、穿白色上 衣的年輕人貼在我的耳朵邊,告訴我待會面對鏡頭一定要道 歉,如果不照做,會給我好看或是讓我死,詳細的用語,我 現在不記得...後來攝影開始前,我問己○○說:現在是要 照我們兩個剛才談好的講,還是照那二個年輕人所講的講, 己○○眼睛瞪很大,問我那二個人跟我說什麼,就照我們剛 才講好的講就好了。後來就開始錄影,己○○在鏡頭前面有 捶我兩拳,表示:我已經處理好了,其他人不准動甲○○。 我就說對於造成己○○及台商的困擾,覺得不好意思,旁邊 就有人說:你可以再說多一點,我說這樣子就好了,己○○ 一開始在錄影之前,就要求記者不准提問,錄影的時候,記 者也就沒有提問。在錄影結束之前,有人遞了一支手機給我 ,告訴我是兩岸商旅的黃先生或黃董有話告訴我,我就拿起 來聽,對方說:不然這樣子,你簽個名就好,廣告的費用他 們來處理,你不用擔心。我就推說:今天沒有要講這個,這 個再說,對方又說這個廣告只會刊在大陸,不會刊在臺灣, 我回答再說,於是就將手機掛掉。」等語(見本院卷㈡第74 至75頁)。可知己○○發簡訊要求甲○○前往樟芝寶公司辦 公室之目的,本來固在於希望甲○○於媒體鏡頭前向張銘清 道歉,惟甲○○當場表示回絕後,己○○則提議可以甲○○ 向其道歉,再由己○○張銘清道歉之方式進行,甲○○則 表示其會對於台商及己○○造成之困擾表達不好意思,進而 接受錄影。
⒉而本院勘驗中天電視台記者所拍攝己○○、甲○○談話光碟 ,其內容如下:
己○○:今天我叫甲○○過來,是因為甲○○,張銘清是我 朋友,他錯了,他錯了,是我,他對我的朋友不禮 貌,我可以直接打他(己○○以右拳捶甲○○左胸



二下),但是我跟你講,臺灣的社會輿論都沒有資 格去評論他功與過,臺灣人,他有他主權的申張, 而且我跟你講,今天他為自己去做一些怎麼樣,他 不是暴民,如果他要用暴力,他不只要,不只會發 生這樣,他不是暴力,他只是要宣示一個臺灣人民 的主權而已。好,OK,今天不管主權怎麼樣,讓有 智慧的人去解決,你中國大陸要來給臺灣,什麼沒 有台獨就沒有戰爭,我們講,奶粉錢拿過來,從馬 關條約開始講,奶粉錢給我拿回來,讓臺灣建設得 很好,讓臺灣的人無憂無慮,然後呢,用我們臺灣 人的勤懇跟他們的忠誠,去替你們賺一點錢給你們 也應該。今天他不是為了要選市長,才出這個頭, 是因為他是臺灣人,他對我的朋友不禮貌,我可以 打他,社會輿論沒有資格去評論他...。
甲○○:這個如意兄他很關心我的安全。
己○○:對。
甲○○:那他也很尊重我對主權的堅持跟主張,那這整個事 情讓他這麼困擾,我也是對這個兄哥很不好意思( 台語)。
己○○:是。
甲○○:讓你困擾很失禮(台語)。
己○○:沒關係,我原諒你(台語)。臺南市的不管,臺灣 任何人都不能摸到他家人跟他,他是我弟弟,他做 錯了,我可以教訓他,我替我弟弟給張銘清,這個 張院長,對不起,但是我尊重我弟弟的主權,他的 思想,他認為他的言論,我尊重他,就這樣,臺灣 人不是暴民,尤其是臺灣人不是暴民,真是要暴民 的話不是這樣,而且我們公的,他也是漢子,敢作 敢當,只要有是非...,懂嗎?OK。
在旁男子:(拿手機給甲○○)兩岸商旅的,我們(台語) 駱會長,你跟他致歉一下,跟他致歉一下,你跟 他講一下。
甲○○:喂!是,不好意思......(錄影畫面中斷)。 己○○:(中斷後繼續錄影)這樣就好了嗎?
甲○○:是,就照他講的這樣。
己○○:你要問他什麼,你要回答。
記者:沒關係。
己○○:不要緊。
記者:剛剛大哥(台語)不是說不要發問嗎?
己○○:好,你可以發問。




甲○○:不要啦!我看這樣就好,這樣就好,單純點就好, 比較單純比較好,多問也是那些話(台語)。
己○○:好....我的弟弟做錯了,我自己解決,他們沒有人 可以去摸他,記住喔。
⒊依上開光碟內容,被告己○○係以甲○○之「兄長」或「長 輩」之身分自居,對外表示甲○○對其朋友張銘清不禮貌, 故以拳頭搥甲○○之左胸二下,嗣表示甲○○有其對於主權 之主張,其他人無權評論其功過,亦不能對於甲○○及其家 人有何不利;甲○○亦僅對於「造成己○○困擾」一節表示 失禮,核與其二人於錄影前就錄影談話內容之確認情形,堪 認相符一致。足見在場之被告己○○戊○○丁○○等人 雖有要求甲○○接受錄影之舉,己○○並有其盤算目的,甲 ○○亦無依安排接受錄影之義務;然己○○等人於錄影前及 錄影當時並未對甲○○有何脅迫或恐嚇之言語,反而以由己 ○○及甲○○先行協議確認錄影陳述內容之方式為之,自難 認被告等有何強制之事實。己○○雖於錄影中以拳頭搥甲○ ○之左胸兩下,然依甲○○證稱:「事前沒有講到這個部分 (以拳搥胸),後來錄完影,我搭乘他的車子要回去時,他 在車上跟我說他這樣做是好意的,我覺得如果這樣可以把事 情處理好,我也覺得還好,我覺得他應該是好意。」、「( 搥兩拳之感受力道)還好,被搥時,心裡的感覺當然不好, 但是力道覺得還好。」(本院卷㈡第75、77頁),堪認己○ ○出拳應係為表達其已「指責」、「教訓」甲○○之意,然 難認係何不法之強暴犯行。又被告乙○○雖於錄影前趨前貼 近甲○○之耳邊,對甲○○恫稱:「你在鏡頭前面,最好馬 上道歉,要不然我一槍打死你...」等語,而致甲○○心生 畏懼,此經甲○○證述綦詳,亦據乙○○坦承出言恐嚇在卷 。然甲○○於偵訊時已證稱:他們在架腳架時,己○○走過 去跟記者講話,有一個年輕人(乙○○)過來貼近我耳朵說 :你在鏡頭前面,最好馬上道歉,要不然我一槍打死你,講 完之後退回去阿水身邊,這時己○○走回來我的左手邊,我 就問他「我現在是要照我們剛才所講的內容講,還是要照剛 才那個年輕人講的講?」,這時己○○很嚴肅的指著年輕人 跟我說「他跟你講什麼?」,我不曉得他們是什麼狀況,我 怕引起衝突,就說就照著我們剛才約束的來講等語(見他字 卷㈠第128頁),於本院仍證稱:我問己○○說,現在是要 照我們兩個剛才談好的講,還是照那個年輕人所講的講,己 ○○眼睛瞪很大,問我那兩個人跟我說什麼,就照我們剛才 講好的講就好了。後來就開始錄影;錄影結束我要求坐己○ ○的車請他送我去高鐵,我在車上將錄影前有人在我耳邊說



話的事情告訴他,他說怎麼會有這樣的事情等語(本院卷㈡ 第74頁反面、第75頁反面),核與被告戊○○以證人身分於 本院證稱:「(問:是否知悉同案被告乙○○附耳在甲○○ 旁邊要求道歉的事情?)後來己○○打電話給我叫我回去公 司,問我的時候,我才知道,我那時有說一句:讚。」等語 (本院卷㈡第87頁反面),堪認相符。足見被告乙○○係見 甲○○遲未道歉,一時氣憤,方上前附耳對甲○○恐嚇,而 屬其個人之行為,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係在其他被告意 思聯絡之範圍內。蓋乙○○與被告己○○戊○○丁○○ 等人若有恐嚇或脅迫之犯意聯絡,己○○應不會在甲○○告 知有年輕人出言恐嚇要求道歉一事時,表示驚訝與意外。是 被告乙○○供稱:伊係因一時氣憤才對甲○○說「要打死你 」這句話,但並非事先與其他人講好才說這樣的話(本院卷 ㈠第94頁反面),即非虛妄,應可採信。至於被丁○○雖有 依被告戊○○指示,於錄影結束後持白紙要求甲○○簽名其 上以為道歉之表示,然證人甲○○於偵訊時證稱:有一個人 拿著一張紙說:「王議員請簽名」,我沒有應聲走到己○○ 旁邊,那個年輕人又過來說「王議員要簽名啦」(他字卷㈠ 第128頁),於本院亦證稱:該年輕人說:王議員,簽名, 我趕快站起來,該年輕人還是在我旁邊說:簽名啦,不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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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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