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甲○○ 臺中縣豐.
原告與被告嶸鑫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乙○○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3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6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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