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231號
TCDV,99,補,231,2010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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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博麟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01,27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9,9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9,40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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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麟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