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登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癸○○
上原告與被告暘碁建設有限公司、己○○、丁○○、乙○○、甲
○○、辛○○、庚○○、丙○○、戊○○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34,657,8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7,00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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