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乙○○
上當事人與被告愛爾麗實業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9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6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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