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201號
TCDV,99,補,201,2010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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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乙○○
上當事人與被告愛爾麗實業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9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6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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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爾麗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