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還車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84號
TCDV,99,補,184,2010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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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成玟涓間交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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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