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成玟涓間交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