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29號
HLDV,104,訴,329,2017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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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民宗
      謝月鐘即謝淑鈴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進木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
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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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