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9年度,136號
TCDV,99,司拍,136,20100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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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劉明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97年2月25日。
(二)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97年2月22日擔保本件標的物 買賣價金支付各期款之擔保。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98年2月21日。 (六)清償日期:98年2月21日。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無。
(九)違約金:無。
(十)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乙○○。
茲因兩造於97年2月21日訂立土地買賣契約,且相對人劉明 容於97年2月22日向聲請人收取購地款10,000,000元,約定 最遲於98年2月21日應將本件附表所示6筆土地過戶予聲請人 ,惟相對人迄今未完成過戶,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 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土地買賣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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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