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448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㈡補正債務人乙○○之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
何?若法定代理人僅有一人,應敘明其理由,併提出債務
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