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650號
債 權 人 銘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達鼎雷射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 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應免費維 修債權人所購買之二極體模(CEO ),否則應給付債權人新 臺幣200,000 元。經核債權人之請求乃係請求債務人為特定 行為,本質上非屬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 數量之請求,核與上開規定不符;又預備合併之訴,並未規 定於民事訴訴法第一編總則及第六編督促程序,故於非訟事 件性質之督促程序並無適用,是債權人聲請依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