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649號
債 權 人 藍鯨魚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闊B社區管理委員會、置富新境管理
委員會、銀河世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
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
,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提出債權人藍鯨魚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任乙○○為代
理人之委任狀。
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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