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649號
TCDV,99,司促,5649,20100208,4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649號
債 權 人 藍鯨魚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闊B社區管理委員會、置富新境管理
委員會、銀河世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
   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
   ,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提出債權人藍鯨魚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任乙○○為代
   理人之委任狀。
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1/1頁


參考資料
藍鯨魚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