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947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鉅華企業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鉅華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89
年8月31日經89中字第089668030號函准撤銷,進入清算程序
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
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
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
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