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252號
債 權 人 佑盛紙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和美力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和美力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應為更正,併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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