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252號
TCDV,99,司促,4252,2010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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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252號
債 權 人 佑盛紙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和美力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和美力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應為更正,併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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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盛紙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力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