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9年度,5號
TCDV,99,司,5,2010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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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5號
受 罰 人
即 聲請人 甲○○
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規定,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 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聲報期限 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照同 法第113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查元竑建設有限公司股東於民國(下同)98年6月30日選任 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並於同日同意就任,此有股東臨時 會議記錄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在卷可稽。而受罰人遲至同年 12月15日始向本院聲報,顯逾聲報期限規定。爰依首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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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竑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