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418號
TCDV,98,重訴,418,201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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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18號
原   告 乙○○○○○ ○○.
訴訟代理人 洪順玉律師
被   告 巨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
複代理人  鄭志誠律師
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零五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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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