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851號
TCDV,98,訴,1851,2010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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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51號
原   告 愛普力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歐閣系統櫥櫃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1851號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
幣63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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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閣系統櫥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普力斯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