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30號原 告 己○○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複 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 甲○○ 午○○被 告 辰○○法定代理人 丙○○(即財團法人台中市○○○道老人福利基金訴訟代理人 庚○○被 告 子○○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癸○○被 告 巳○○ 卯○○ 丑○○ 寅○○ 乙○○受 告知人 戊○○代 理 人 丁○○受 告知人 台中縣大雅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辛○○代 理 人 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22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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