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630號
TCDV,98,訴,1630,201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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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30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
      甲○○
      午○○
被   告 辰○○
法定代理人 丙○○(即財團法人台中市○○○道老人福利基金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子○○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癸○○
被   告 巳○○
      卯○○
      丑○○
      寅○○
      乙○○
受 告知人 戊○○
代 理 人 丁○○
受 告知人 台中縣大雅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辛○○
代 理 人 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22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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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