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強毓工程有限公司因98年度建字第145號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26,
7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5,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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