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98年度,71號
TCDV,98,保險,71,2010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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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71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本院98年
度保險字第71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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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