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9年度,55號
TCDM,99,簡,55,2010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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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1
400 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依卷附和解書所示和解條件支付鷹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伍佰肆拾陸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外 ,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查被告甲○○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 慮致罹刑章,惟犯罪後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深表悔意, 並與告訴人即鷹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 ,告訴人並表示「從輕量刑」等語,有和解書1 份在卷可考 ,被告經此偵審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本 件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4 年,並命被告 應依卷附和解書所示和解條件支付鷹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 份有限公司新臺幣442,546 元,以啟自新。又上揭「並命被 告應依卷附和解書所示和解條件支付鷹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 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442,546 元」部分,係屬本件緩刑宣告 之附帶負擔,若被告有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 官得依法聲請撤銷緩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299 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第1項 、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 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書狀如 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
本案經檢察官胡宗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偵字第21400號
被 告 甲○○ 女 2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2段351巷12號
居臺中市○○區○○路2段293之3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自民國96年5 月5 日起,在鷹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鷹陽公司)任職,並調派於臺中縣太平市 ○○路332 號「勞斯萊斯」、臺中市○區○○街202 號「得 意之居」等社區擔任總幹事,負責將各該社區之管理員收取 自住戶繳交之管理費,存入各該社區管理委員會所申設之銀 行帳戶內,係以收取、保管管理費為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自98年1 月19日起,至同年7 月6 日止,經 「勞斯萊斯」社區管理員鄧顯揚處,陸續收取該社區住戶管 理費,共計新臺幣(下同)39萬1,450 元後,未存入勞斯萊 斯社區管理委員會前向臺新商業銀行太平分行申設之帳號00 0-0000 0000000號帳戶內,而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又於同年6 月15日,經「得意之居」社區管理員黃太郎處 ,收取該社區住戶管理費,共計5 萬1,096 元後,未存入得 意之居管理委員會前向臺灣土地銀行南臺中分行申設之帳號 000-0000 00000000 號帳戶內,而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 入己。嗣經鷹陽公司於同年7 月15日核算帳目後,甲○○避 不見面而查獲。
二、案經鷹陽公司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收取上開勞斯萊斯社區管理費共39 萬1,450元、上開得意之居社區管理費共5萬1,096元,且未 存入帳戶,事後避不見面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 之犯行,辯稱:係遺失款項而非侵占云云。惟查,上開犯罪 事實業據告訴代理人即告訴人鷹陽公司經理龍泳丞於偵訊時 指訴綦詳,且與證人鄧顯揚於偵訊時結證相符,並有鷹陽保 全股份有限公司鷹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勤務日



誌、勞斯萊斯管理委員會收費單、得意之居管理委員會收費 證明單、上開臺新銀行太平分行帳戶之交易明細、上開臺灣 土地銀行南臺中分行帳戶之交易明細、上開銀行之地圖各 1 份在卷可稽。而據告訴人所提出之上開勤務日誌觀之,被告 收取之勞斯萊斯管理費不僅有19次,分別於不同之月份收取 ,且係自1 月起至7 月止,時間長達半年之久,況上開勞斯 萊斯、得意之居社區之地理位置,均在其申設須存入之銀行 附近,顯無未如期存入帳戶內,而於同一時間遺失之可能, 故被告上開所辯,實難採信,顯屬事後卸責之詞,應認其係 有預謀而侵占其保管之上開款項,是其罪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審酌 被告否認犯行,事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情,請量處適當 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檢 察 官 蕭如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何政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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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鷹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