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九七號),經本
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 犯罪之事實、証據及應適用之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應補增「乙○○於犯罪事實未為偵查機關發覺以前,主動向到場 處理之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等語外,餘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之自白,⑵告訴人即被害人林耀騰之父甲○○之指訴, ⑶証人高世憲之警訊筆錄,⑷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醫 院診斷証明書、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体証明書、驗斷書各一份及現場 暨被害人照片十五張附相驗卷可証,事証明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 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一 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 國 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附錄: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