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73號
TYDV,99,除,73,201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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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燈冠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6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9 月2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61 號公示催告在案, 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如附表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1 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1 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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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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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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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燈冠塑膠工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桃│98年7月25日 │10,500元 │AW一七四九六九│ │
│ │限公司 乙○○ │園分行 │ │ │六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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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燈冠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