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69號
TYDV,99,重訴,69,201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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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9號
原   告 李宗賢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代理人  羅綮翊
被   告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林德華
      劉進財
      林鼎泰
      吳宇祺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6,397,1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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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