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9號
原 告 李宗賢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代理人 羅綮翊
被 告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林德華
劉進財
林鼎泰
吳宇祺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6,397,1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