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44號
TYDV,99,重訴,44,2010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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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山瑞思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山瑞思股份有限公
  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山瑞思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190,755元(依
  臺灣銀行民國98年12月28日美金賣出現金匯率計算),應繳
  裁判費277,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77,2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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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瑞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