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7號
原 告 歐艾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歐艾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海華帝國大廈管
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海華帝國大廈管理委員會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分為新台幣(下同)271,225
元、289,670 元,各應繳裁判費2,980 元、3,09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歐艾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
份有限公司、歐艾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分應補繳2,480 元、
2,590元。
二、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