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3號
原 告 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00,000 元,應繳
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4,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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