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9年度,120號
TYDV,99,家聲,120,201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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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甲○○
被 繼 承 人 馬淑珍(亡)
關  係  人
即拋棄繼承人 己○○
       戊○○
       丁○○
       乙○○
上列二人共同
法 定 代理人 丙○○  住桃園縣龍潭鄉○○村○○鄰○○路
             278 巷88弄3 衖17號四樓
       戊○○  住桃園縣龍潭鄉○○村○○鄰○○路
             278 巷88弄3 衖17號四樓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7年度繼字第588 號拋棄繼承事件民事卷宗內除各拋棄繼承人之生日及身分證統編等資料以外之卷證資料。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 項)。第三 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 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 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 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 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 前二項之行為(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 、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 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馬淑珍(生前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尚有新台幣 205,175 元之債務迄未清償,而債務人馬淑珍於民國97年4 月1 日往 生後,其繼承人已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鈞院以97年度 繼字第588 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明瞭 被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究係為何,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三、經查被繼承人生前曾負欠聲請人金錢債務迄未完全清償,有 聲請人提出之國民現金申請書、貸款融資查詢表、本院家事 法庭復函等影本在卷可證,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自係有利 害關係之人。茲被繼承人往生後,其繼承人已向本院聲明拋 棄繼承,並經本院以97年度繼字第588 號准予備查在案。因



債務人之財產乃其全部債權之總擔保,債權人為求債權之滿 足,即有了解債務人法定繼承人中,是否尚有未聲明拋棄繼 承而應概括繼承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之繼承人的正當性 存在。惟各拋棄繼承人原提出之戶籍謄本以及於聲明狀首頁 之記載有關生日及身分證統編等個資部分,均係供本院認定 其是否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之用,不但與債權債務不生 任何關係,且事涉其個人身分資料之隱私,茲為防止因個資 外流而可能造成其他損害,故本院認為各拋棄繼承人之生日 及身分證統編部分不得給予閱覽。除此之外,本件聲請人之 聲請,衡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鄭新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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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