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
原 告 強聲空調冷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銀元玖拾萬零捌仟叁佰柒拾玖元叁角叁分
元,折合新台幣貳佰柒拾貳萬伍仟壹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零
捌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柒仟貳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貳佰零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靜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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