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159號
MLDV,91,訴,159,200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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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
  原   告 強聲空調冷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銀元玖拾萬零捌仟叁佰柒拾玖元叁角叁分
     元,折合新台幣貳佰柒拾貳萬伍仟壹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零
     捌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柒仟貳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貳佰零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靜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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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強聲空調冷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