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9年度,78號
TYDV,99,司催,78,2010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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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78號
聲 請 人 甲○○即被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李孟正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
           本。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
           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
           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
           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
           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
           件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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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