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78號
聲 請 人 甲○○即被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李孟正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
本。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
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
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
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
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
件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