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54號
TYDV,98,訴,54,201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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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4號
原   告 C○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
複 代 理人 申○○
被   告 t○○
被   告 m○○
被   告 T○○
訴訟代理人 U○○
被   告 S○○
      Y○○
      Q○○
      v○○
      P○○
      玄○○
      G○○
      w○○
      l○○
      L○○
      甲丙○
      甲甲○
      丁○○
      o○○
      s○○
      X○○
      W○○
      V○○
      D○○○
      d○○
      J○○
      R○○
      Z○○
      j○○
      x○○
      k○○
      z○○
      I○○○
      子○○○
      宙○○
      戌○○
      酉○○
      宇○○
      天○○
      地○○
      亥○○
      F○○○
      H○○○
      甲○○○
      q○○
      y○○
      n○○
      乙○○
      午○○
      未○○
      辰○○
      巳○○
      丙○○○
      B○○○
      甲辛○○
      A○○○
      卯○○
      甲己○○
      寅○○○
      r○○
      p○○
      u○○
      b○○
      癸○○
      己○○
      庚○○
      壬○○
      戊○○
      甲庚○○
      辛○○
      丑○○○
      甲戊○○
      g○○
      c○○
      甲丁○
      K○○
      M○○
      e○○
      f○○
      甲乙○
      N○○
      O○○
      h○○
      i○○
      a○○
      黃○○
      E○○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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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