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323號
TYDV,97,訴,1323,2010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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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23號
上 訴 人 穩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探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323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2,720,9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
院為之: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
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
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 1條第1 項第4 款、第二項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提出上訴理由,併爰依
前述法文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逾期駁
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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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探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穩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