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甲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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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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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相 對 人 元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U○○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 月15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所示原裁定誤載欄所示之聲請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正確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 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附表:
┌───────┬─────────────┬─────────────┐
│聲請人 │ 原裁定誤載 │ 正確 │
│(債權人名冊 │ │ │
│編號) │ │ │
├───────┼─────────────┼─────────────┤
│乙申○○ │ 陳好花 │ 乙申○○ │
│(編號82) │ │ │
├───────┼─────────────┼─────────────┤
│甲m○○ │ 高碧雲 │ 甲m○○ │
│(編號115) │ │ │
├───────┼─────────────┼─────────────┤
│G○○ │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編號131) │ │ │
├───────┼─────────────┼─────────────┤
│甲癸○○ │ 梁美菊 │ 甲癸○○ │
│(編號139) │ │ │
├───────┼─────────────┼─────────────┤
│乙E○ │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編號151) │ │ │
├───────┼─────────────┼─────────────┤
│乙戌○ │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編號156) │ │ │
├───────┼─────────────┼─────────────┤
│乙戊○ │ 廖雙興 │ 乙戊○ │
│(編號179)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