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 告 張文三即庚○○之.
戊○○即庚○○之.
丁○○即庚○○之.
己○○即庚○○之.
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李文欽律師
蔡詩郎律師
丙○○
辛○○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文三、戊○○、丁○○、己○○為原告庚○○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庚○○於民國96年10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 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張文三、戊○○、丁○○、己○○為 原告庚○○之繼承人,有原告乙○○等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命上述繼承人承受訴訟 ,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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