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原名蘇琮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6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 1項聲請本院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 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院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98年度桃簡字第2187號判決、第2837號刑事判決、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及查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後,認檢察官聲 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鏡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孟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