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452號
TYDM,99,聲,452,2010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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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張克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零玖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97 年度毒偵字第5665號、98年度毒偵緝字第27號)確定在案, 惟因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係屬違禁物,爰聲請依 法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 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 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 第67號著有解釋。
三、經查,本件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0.2150公克, 取樣0.0055公克,餘重0.2095公克),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 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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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