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690號
TYDM,98,訴,690,2010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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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6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
度偵字第二八五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 實
一、甲○○因經濟拮据,為圖取每月新臺幣(下同)一萬五千元 之報酬,應王永成(於民國96年5 月30日死亡)之邀,與王 永成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 之概括犯意聯絡,及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之概括 犯意,於92年2 月間某日,提供其國民身分證等資料,同意 自92年2 月13日起至92年11月10日止,擔任址設桃園縣八德 市○○街86巷7號1樓大綸塑膠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大綸公司 )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並負有 依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 ,且有據實記入會計帳冊之義務,而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 於擔任大綸公司負責人期間,明知大綸公司於92年2 月至93 年4 月間並無實際進貨情形,卻取得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公 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計一百零七張,金額合計五千五百 七十五萬五千六百七十七元,以之充當進項憑證,將此不實 進項之統一發票資料記入大綸公司會計帳冊,應付查核,持 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申報,營造大綸公司有正常營業 之假象,得以遂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販賣之目的。又於同一 期間,明知大綸公司並無實際與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公司交易 之事實,竟以大綸公司名義,先後多次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 填製如附表二至四各編號所示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一百 六十三張(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將誌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三十六張統一發票誤載為三十八張,致總數誤載為一百六十 五張),交予如附表二至四各編號所示公司作為進貨憑證, 且除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五張統一發票未經提示、附表四各 編號所示之公司為虛設行號,而均無逃漏稅捐之情形外,如 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一百十六張統一發票,總金額合計四千 一百四十八萬一千三百元業經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公司持以申



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附表二各編號之公司逃漏營 業稅達二百五十七萬四千零六十六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 機關課稅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 程序,檢察官、被告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亦查無 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 力均無疑義,先予敘明。
貳、有罪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見偵查卷第270至271頁、第320至321頁,本院九十八年度訴 字第六九○號卷第33頁),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刑 事案件移送書、稽查報告及所附營業人設立及變更登記之稅 籍資料、發票資料、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 案申請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與財政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7年7月14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70018 703 號函附之甲○○92年1月至93年4月間銷項去路分析表、 大綸公司開立之銷貨發票之金額張數較小之營業人明細表與 處分書(見偵查卷第3至269頁、第287至315頁)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 施行,該條第一款原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 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 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 帳冊者」,修正後則將上開條文之刑度規定提高為「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經比較結果,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商 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登載不實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 規定。
三、又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 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 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條係規範行 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 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第二 條第一項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



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 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 )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 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一)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登載不實會計 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 逃漏稅罪罪,其法定本刑中關於罰金刑最低額部分,依修 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為「罰金:新台幣一千元 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較被告行為時依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 罰金之最低額為「銀元一元以上,即新臺幣三元」為重, 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最高法院95年 度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參照)。
(二)刑法第二十八條關於成立共同正犯之標準,由舊法之「實 施」修正為「實行」,將範圍限縮於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 始成立共同正犯,排除陰謀犯、預備犯共同正犯,新舊法 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 更,而非僅屬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且因 本件被告無論依刑法修正前後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故 修正後之法律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已刪 除,於被告有數犯罪行為之情形,即應分論併罰。是以, 此條之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 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
(四)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經修 正刪除,此條之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變更,但已影響行 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而有比較新舊法 之必要。
(五)綜合上開條文比較之結果,因適用修正前之刑罰法律對被 告較屬有利,故本件上開部分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 定論科,先此敘明。
(六)雖刑法第十一條亦經修正,惟修正後之規定係將為保安處 分亦得適用刑法總則之法理予以明文化,且該條文乃適用 於其他刑事特別法之準據法規定,故此條文之修正並未涉 及行為人罪刑之結果,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適用裁 判時之規定。
(七)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係以銀元 一百元、二百元或三百元,即新臺幣三百元、六百元或九 百元折算一日;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則係以



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並刪除「因身 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 困難」之條件,經比較新舊法,新法對被告即非有利,應 依修正前之刑法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八)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七十四條關於緩刑之規定,業經修正 ,而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 用新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 會議參照),是本件緩刑之宣告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七十 四條之規定。又保護管束雖為刑法保安處分之一種,然其 執行皆由觀護人督促受保護管束人之品性、生活習慣,以 避免其再犯,性質上究與在監所或相類似場所執行拘束人 身自由之「機構內的處遇」不同,應認屬於非拘束人身自 由之保安處分,依修正刑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適用 裁判時之法律。
四、按統一發票乃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列之原始憑證, 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 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 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又被告與 共犯王永成均明知大綸公司無實際向附表一所示公司進貨之 事實竟將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不實項之統一發票充作大綸公司 進項憑證以記入帳冊,供稅捐機關查核,及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如附表二至四各編號所示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並 持之交付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公司申報營業稅,幫助附 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是核被告就其明知為不 實之事項而將如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充作大綸公司進項憑證 以記入帳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記入帳冊罪,又其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如附表二至四各編號所示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所 為,則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 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且其將附表二所示統一發票持之交 付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公司申報營業稅,幫助附表二各 編號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所為,另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 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罪。又被告就其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將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增列之六張統一發票充作大綸公司進 項憑證以記入帳冊之行為與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如附表 二編號5所示增列之十三張統一發票、附表二編號8所示增列 之二張統一發票等部分所為,雖未據檢察官列於起訴書附表 一、二,惟公訴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業已更正,且此部分 與檢察官已起訴並經本院論罪之其餘部分,既有連續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判。再商



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 本質,與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 ,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 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論處(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七一號判決意旨參 照),是本件不再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被告與共犯王永成間,就上開 以明知不實事項記入帳冊,及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等 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與王永成 雖虛開發票而幫助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公司逃漏稅捐,惟「 刑法第二十八條之共同正犯,係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 行為者而言,幫助他人犯罪,並非實施正犯,在事實上雖有 二人以上共同幫助殺人,要亦各負幫助殺人責任,仍無適用 該條之餘地」(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七九三號判例意旨 參照),因之就幫助逃漏稅捐罪部分,尚無得論以共同幫助 。又被告前後多次明知為不實事項記入帳冊、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 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施, 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 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所犯連續明知為不實事項記入帳冊 、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連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間,具 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 牽連犯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爰審酌被 告擔任人頭負責人,並未實際經營,幫助其他公司逃漏稅捐 ,嚴重危害經濟秩序與租稅公平,使國家減少稅收額度,惟 慮其應係一時失慮、貪圖小利所致,併衡其共犯結構所處地 位、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素行、犯後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犯行均係在96年4 月24日前,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 項第三款,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經濟拮据,為圖取每月一 萬五千元之報酬而觸犯刑章,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已深表 悔意,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式,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又為使 被告深切記取教訓,及為強化其法治之觀念,使其於緩刑期



內能深知警惕,避免其再度犯罪,爰併依修正後刑法第七十 四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規定,命被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 提供八十小時之義務勞務,及依修正後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 項第二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擔任大綸公司負責人期間,明知大綸公 司並無實際與附表三、四各編號所示公司交易之事實,竟以 大綸公司名義,先後多次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如附表三 、四各編號所示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交予如附表三、四 各編號所示公司作為進貨憑證,業經附表三、四各編號所示 公司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附表三、四各編 號之公司逃漏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 性,因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 稅罪嫌,而與被告所犯上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云云。
二、按「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 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該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所稱銷售貨物, 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所稱銷售勞 務,則指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 以取得代價者,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復有明文規定。 次按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 業,應依該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 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經查:
(一)共犯王永成雖虛開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統一發票予如附 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公司,然因各該公司並未持以申報,有 大綸公司銷項去路分析表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3頁), 復經公訴人載於修正之附表二備註欄,是如附表三各編號 所示公司既未因此逃漏營業稅,被告自無幫助逃漏稅之行 為可言。
(二)共犯王永成雖亦虛開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統一發票予如 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公司,然依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告發資料所載,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公司均為虛設行號( 見偵查卷第365頁反面、第366頁反面),顯見如附表四各 編號所示之公司並未實際營業,即無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 口貨物,而無營利所得,揆諸上開說明,如附表四各編號 所示之公司即無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可言,被告 自無論以幫助逃漏稅之餘地。
(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



之上開犯行,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被告 此部分犯行與前揭經論罪科刑之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五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馮浩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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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取得不實發票之營業人│開立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 營業稅額 │
│號│名稱 │年月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 │ │ │ │ │
├─┼──────────┼───┼──────┼─────┼─────┤
│1 │崗振企業社 │92/02 │RU00000000 │ 2,451,000│ 122,550│
├─┼──────────┼───┼──────┼─────┼─────┤
│2 │壹佰股份有限公司 │92/07 │UY00000000 │ 588,000│ 29,400│
├─┼──────────┼───┼──────┼─────┼─────┤
│ │ │92/07 │UY00000000 │ 567,000│ 28,350│
├─┼──────────┼───┼──────┼─────┼─────┤
│ │ │92/07 │UY00000000 │ 525,000│ 26,250│
├─┼──────────┼───┼──────┼─────┼─────┤




│ │ │92/07 │UY00000000 │ 570,000│ 28,500│
├─┼──────────┼───┼──────┼─────┼─────┤
│ │ │92/07 │UY00000000 │ 570,000│ 28,500│
├─┼──────────┼───┼──────┼─────┼─────┤
│ │ │92/07 │UY00000000 │ 494,000│ 24,700│
├─┼──────────┼───┼──────┼─────┼─────┤
│ │ │92/07 │UY00000000 │ 551,000│ 27,550│
├─┼──────────┼───┼──────┼─────┼─────┤
│ │ │92/08 │UY00000000 │ 665,000│ 33,250│
├─┼──────────┼───┼──────┼─────┼─────┤
│ │ │92/08 │UY00000000 │ 570,000│ 28,500│
├─┼──────────┼───┼──────┼─────┼─────┤
│ │ │92/08 │UY00000000 │ 608,000│ 30,400│
├─┼──────────┼───┼──────┼─────┼─────┤
│ │ │92/08 │UY00000000 │ 525,000│ 26,250│
├─┼──────────┼───┼──────┼─────┼─────┤
│ │ │92/08 │UY00000000 │ 525,000│ 26,250│
├─┼──────────┼───┼──────┼─────┼─────┤
│ │ │92/08 │UY00000000 │ 546,000│ 27,300│
├─┼──────────┼───┼──────┼─────┼─────┤
│ │ │92/09 │VY00000000 │ 780,000│ 39,000│
├─┼──────────┼───┼──────┼─────┼─────┤
│ │ │92/09 │VY00000000 │ 644,000│ 32,200│
├─┼──────────┼───┼──────┼─────┼─────┤
│ │ │92/09 │VY00000000 │ 780,000│ 39,000│
├─┼──────────┼───┼──────┼─────┼─────┤
│ │ │92/09 │VY00000000 │ 741,000│ 37,050│
├─┼──────────┼───┼──────┼─────┼─────┤
│ │ │92/09 │VY00000000 │ 735,000│ 36,750│
├─┼──────────┼───┼──────┼─────┼─────┤
│ │ │92/09 │VY00000000 │ 690,000│ 34,500│
├─┼──────────┼───┼──────┼─────┼─────┤
│ │ │92/09 │VY00000000 │ 780,000│ 39,000│
├─┼──────────┼───┼──────┼─────┼─────┤
│ │ │92/09 │VY00000000 │ 754,400│ 37,720│
├─┼──────────┼───┼──────┼─────┼─────┤
│ │ │92/09 │VY00000000 │ 525,000│ 26,250│
├─┼──────────┼───┼──────┼─────┼─────┤
│ │ │92/10 │VY00000000 │ 644,000│ 32,200│
├─┼──────────┼───┼──────┼─────┼─────┤




│ │ │92/10 │VY00000000 │ 690,000│ 34,500│
├─┼──────────┼───┼──────┼─────┼─────┤
│ │ │92/10 │VY00000000 │ 780,000│ 39,000│
├─┼──────────┼───┼──────┼─────┼─────┤
│ │ │92/10 │VY00000000 │ 585,000│ 29,250│
├─┼──────────┼───┼──────┼─────┼─────┤
│ │ │92/10 │VY00000000 │ 630,000│ 31,500│
├─┼──────────┼───┼──────┼─────┼─────┤
│ │ │92/10 │VY00000000 │ 735,000│ 36,750│
├─┼──────────┼───┼──────┼─────┼─────┤
│ │ │92/10 │VY00000000 │ 702,000│ 35,100│
├─┼──────────┼───┼──────┼─────┼─────┤
│ │ │92/10 │VY00000000 │ 680,400│ 34,020│
├─┼──────────┼───┼──────┼─────┼─────┤
│ │ │92/10 │VY00000000 │ 735,000│ 36,750│
├─┼──────────┼───┼──────┼─────┼─────┤
│ │ │92/10 │VY00000000 │ 690,000│ 34,500│
├─┼──────────┼───┼──────┼─────┼─────┤
│ │ │92/10 │VY00000000 │ 630,000│ 31,500│
├─┼──────────┼───┼──────┼─────┼─────┤
│ │ │92/10 │VY00000000 │ 780,000│ 39,000│
├─┼──────────┼───┼──────┼─────┼─────┤
│ │ │合計 │34張 │22,014,800│ 1,100,740│
├─┼──────────┼───┼──────┼─────┼─────┤
│3 │德高興有限公司 │92/03 │SU00000000 │ 492,200│ 24,610│
├─┼──────────┼───┼──────┼─────┼─────┤
│4 │欣盈瑞有限公司 │93/04 │YU00000000 │ 320,000│ 16,000│
├─┼──────────┼───┼──────┼─────┼─────┤
│ │ │93/04 │YU00000000 │ 300,000│ 15,000│
├─┼──────────┼───┼──────┼─────┼─────┤
│ │ │93/04 │YU00000000 │ 256,000│ 12,800│
├─┼──────────┼───┼──────┼─────┼─────┤
│ │ │93/04 │YU00000000 │ 256,000│ 12,800│
├─┼──────────┼───┼──────┼─────┼─────┤
│ │ │93/04 │YU00000000 │ 137,250│ 6,863│
├─┼──────────┼───┼──────┼─────┼─────┤
│ │ │93/04 │YU00000000 │ 371,200│ 18,560│
├─┼──────────┼───┼──────┼─────┼─────┤
│ │ │合計 │6張 │ 1,640,450│ 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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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錮興實業有限公司 │92/05 │TU00000000 │ 450,000│ 22,500│
├─┼──────────┼───┼──────┼─────┼─────┤
│ │ │92/05 │TU00000000 │ 549,900│ 27,495│
├─┼──────────┼───┼──────┼─────┼─────┤
│ │ │92/05 │TU00000000 │ 460,110│ 23,006│
├─┼──────────┼───┼──────┼─────┼─────┤
│ │ │92/05 │TU00000000 │ 540,000│ 2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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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計 │4張 │ 2,000,010│ 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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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宜穎實業有限公司 │92/05 │TU00000000 │ 458,400│ 2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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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2/05 │TU00000000 │ 705,600│ 35,280│
├─┼──────────┼───┼──────┼─────┼─────┤
│ │ │92/06 │TU00000000 │ 480,000│ 24,000│
├─┼──────────┼───┼──────┼─────┼─────┤
│ │ │92/06 │TU00000000 │ 340,000│ 17,000│
├─┼──────────┼───┼──────┼─────┼─────┤
│ │ │92/06 │TU00000000 │ 400,000│ 20,000│
├─┼──────────┼───┼──────┼─────┼─────┤
│ │ │92/06 │TU00000000 │ 550,000│ 27,500│
├─┼──────────┼───┼──────┼─────┼─────┤
│ │ │92/06 │TU00000000 │ 420,000│ 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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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計 │7張 │ 3,354,000│ 16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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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美勝豐實業有限公司 │92/05 │TU00000000 │ 322,500│ 1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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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2/05 │TU00000000 │ 321,640│ 1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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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2/05 │TU00000000 │ 422,060│ 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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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2/05 │TU00000000 │ 423,000│ 21,150│
├─┼──────────┼───┼──────┼─────┼─────┤
│ │ │92/05 │TU00000000 │ 340,000│ 17,000│
├─┼──────────┼───┼──────┼─────┼─────┤
│ │ │92/05 │TU00000000 │ 339,660│ 16,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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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2/06 │TU00000000 │ 312,000│ 1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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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2/06 │TU00000000 │ 420,000│ 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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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2/06 │TU00000000 │ 420,000│ 21,000│
├─┼──────────┼───┼──────┼─────┼─────┤
│ │ │92/06 │TU00000000 │ 420,000│ 21,000│
├─┼──────────┼───┼──────┼─────┼─────┤
│ │ │92/06 │TU00000000 │ 420,000│ 21,000│
├─┼──────────┼───┼──────┼─────┼─────┤
│ │ │92/06 │TU00000000 │ 460,000│ 23,000│
├─┼──────────┼───┼──────┼─────┼─────┤
│ │ │92/06 │TU00000000 │ 364,000│ 18,200│
├─┼──────────┼───┼──────┼─────┼─────┤
│ │ │92/06 │TU00000000 │ 460,000│ 23,000│
├─┼──────────┼───┼──────┼─────┼─────┤
│ │ │92/06 │TU00000000 │ 414,000│ 20,700│
├─┼──────────┼───┼──────┼─────┼─────┤
│ │ │92/06 │TU00000000 │ 414,000│ 20,700│
├─┼──────────┼───┼──────┼─────┼─────┤
│ │ │92/06 │TU00000000 │ 392,000│ 19,600│
├─┼──────────┼───┼──────┼─────┼─────┤
│ │ │92/06 │TU00000000 │ 364,000│ 18,200│
├─┼──────────┼───┼──────┼─────┼─────┤
│ │ │92/06 │TU00000000 │ 394,857│ 19,743│
├─┼──────────┼───┼──────┼─────┼─────┤
│ │ │92/06 │TU00000000 │ 364,000│ 18,200│
├─┼──────────┼───┼──────┼─────┼─────┤
│ │ │92/06 │TU00000000 │ 207,000│ 10,350│
├─┼──────────┼───┼──────┼─────┼─────┤
│ │ │92/07 │UU00000000 │ 414,000│ 20,700│
├─┼──────────┼───┼──────┼─────┼─────┤
│ │ │92/07 │UU00000000 │ 414,000│ 20,700│
├─┼──────────┼───┼──────┼─────┼─────┤
│ │ │92/07 │UU00000000 │ 414,000│ 20,700│
├─┼──────────┼───┼──────┼─────┼─────┤
│ │ │92/07 │UU00000000 │ 414,000│ 20,700│
├─┼──────────┼───┼──────┼─────┼─────┤
│ │ │92/07 │UU00000000 │ 435,000│ 21,750│
├─┼──────────┼───┼──────┼─────┼─────┤
│ │ │92/08 │UU00000000 │ 435,000│ 2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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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2/08 │UU00000000 │ 435,000│ 2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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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計 │28張 │10,955,717│ 547,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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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寶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92/09 │VW00000000 │ 647,500│ 32,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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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2/09 │VW00000000 │ 640,000│ 32,000│
├─┼──────────┼───┼──────┼─────┼─────┤
│ │ │92/09 │VW00000000 │ 615,000│ 30,750│
├─┼──────────┼───┼──────┼─────┼─────┤
│ │ │92/09 │VW00000000 │ 647,500│ 32,375│
├─┼──────────┼───┼──────┼─────┼─────┤
│ │ │92/09 │VW00000000 │ 520,000│ 26,000│
├─┼──────────┼───┼──────┼─────┼─────┤
│ │ │92/09 │VW00000000 │ 407,500│ 20,375│
├─┼──────────┼───┼──────┼─────┼─────┤
│ │ │合計 │6張 │ 3,477,500│ 173,875│
├─┼──────────┼───┼──────┼─────┼─────┤
│9 │詠麒實業有限公司 │92/07 │UU00000000 │ 600,000│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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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2/07 │UU00000000 │ 850,000│ 42,500│
├─┼──────────┼───┼──────┼─────┼─────┤
│ │ │92/08 │UU00000000 │ 680,000│ 34,000│
├─┼──────────┼───┼──────┼─────┼─────┤
│ │ │92/08 │UU00000000 │ 180,000│ 9,000│
├─┼──────────┼───┼──────┼─────┼─────┤
│ │ │92/08 │UU00000000 │ 88,000│ 4,400│
├─┼──────────┼───┼──────┼─────┼─────┤
│ │ 增列│93/01 │XU00000000 │ 250,000│ 4,400│
├─┼──────────┼───┼──────┼─────┼─────┤
│ │ 增列│93/01 │XU00000000 │ 325,000│ 4,400│
├─┼──────────┼───┼──────┼─────┼─────┤
│ │ 增列│93/02 │XU00000000 │ 312,500│ 4,400│
├─┼──────────┼───┼──────┼─────┼─────┤
│ │ 增列│93/02 │XU00000000 │ 343,750│ 4,400│
├─┼──────────┼───┼──────┼─────┼─────┤
│ │ 增列│93/02 │XU00000000 │ 300,000│ 4,400│
├─┼──────────┼───┼──────┼─────┼─────┤
│ │ 增列│93/02 │XU00000000 │ 93,750│ 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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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計 │11張 │ 4,023,000│ 2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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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德筌有限公司 │92/01 │RW00000000 │ 1,555,500│ 77,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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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宏均科技有限公司 │92/01 │RW00000000 │ 339,500│ 16,975│
├─┼──────────┼───┼──────┼─────┼─────┤
│ │ │92/01 │RW00000000 │ 339,500│ 16,975│
├─┼──────────┼───┼──────┼─────┼─────┤
│ │ │合計 │2張 │ 679,000│ 33,950│
├─┼──────────┼───┼──────┼─────┼─────┤
│12│遠佑有限公司 │92/02 │RW00000000 │ 295,000│ 1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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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昱章有限公司 │92/02 │RW00000000 │ 295,000│ 14,750│
├─┼──────────┼───┼──────┼─────┼─────┤
│14│泰和事業有限公司 │92/09 │VW00000000 │ 570,000│ 2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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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2/09 │VW00000000 │ 640,000│ 32,000│
├─┼──────────┼───┼──────┼─────┼─────┤
│ │ │92/09 │VW00000000 │ 647,500│ 32,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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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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誌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石敦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富工程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聖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綸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樂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典億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洲戶外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民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曜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錮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亨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麒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和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晟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暢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壹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金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芝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盈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