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9年度,10號
SCDV,99,消債更,10,2010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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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洪桂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更生程序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 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 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 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呂聖儀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5,44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提出與非金融機構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及請求分期未獲同意之 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98年7月、8月、9月及99年1月之薪資單影本。四、戶籍地(門牌號碼新竹市○○區○○里○○鄰○○路640巷106 號)房地係何人所有?與聲請人間關係為何?並說明於戶籍 地外另行租屋居住之原因?除聲請人與母親外是否有其他共 同居住人?如有,陳報其分擔租金、生活支出之狀況。五、具體表列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 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必要支出為:聲請前1年之膳 食、水電費、交通(駕駛機車之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 支出之證明)、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 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六、查聲請人並無財產,請提出前繳納車貸之相關證明文件,並 陳報該車係何人所有?何以由聲請人代為繳納?七、陳報受扶養親屬張素真依法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 擔比例,並說明現有無工作收入、任何補助?需聲請人扶養 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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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