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徐國楨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
第3774、4003、44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連續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間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陸年貳月,褫奪公權叁年;又依法令服務於國家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間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共十二罪,各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各褫奪公權叁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褫奪公權叁年。 事 實
一、己○○於民國94至97年間,在新竹市警察局交通隊第二分隊 擔任警員,負責值班、交通稽查、處理交通事故等勤務,為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乙○○( 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以98年度偵 字第4021號通緝中)曾經擔任保險公司理賠員,知悉強制汽 車責任險理賠無關保險公司盈虧致審查草率之漏洞,企以不 實資料詐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找尋具有犯意聯絡之林鈞 磅、郭美瑩(由新竹地檢署以98年度偵字第4021號通緝中) 協助找尋保戶、假肇事者、假繼承人(含保險金匯款帳戶) 、死者年籍以偽造之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醫院診斷證明 書、委託書、繼承系統表及變造戶政事務所核發之戶籍謄本 、假繼承人之國民身分證(依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統一編 號查詢戶役政系統,幾乎均查無資料)等資料,交付知情或 不知情之理賠員申請理賠詐領保險金。
二、己○○因汽車維修而結識曾任擔任保險公司理賠員之乙○○ ,遂由乙○○提供假車禍之肇事者、被害人、車禍地點及車 禍事故內容資料,於附表所示「假肇事日期」或之前某日, 在不詳地點,將上開不實資料交付己○○。己○○基於對主 管事務間接圖利、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 犯意(附表案件編號9、10、14、15、16部分,即自94年6月 6日至95年4月26日)及各別犯意(附表案件編號1至7、11、 13、17至19部分),其明知乙○○交付之車禍資料為虛構之 車禍事故,根本無車禍事故發生,就其主管之車禍處理事務 ,竟於附表所示「假肇事日期」欄之日期,在新竹市警察局 交通隊第二分隊辦公室內,偽造如附表各編號「偽造之公文 書、私文書」欄所示而具有公文書性質之「新竹市○○○道
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一)、(二)」、「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及草圖」、「新竹市警察局交通二分隊道路交通 事故證明書正本」;及具有私文書性質之「呼氣酒精濃度測 試單」等不實車禍資料,共計17件,使乙○○持向華南產物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產物保險公司)、第一產物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產物保險公司)、明台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明台產物保險公司),佯稱被害人車禍死亡 而詐領強制汽車保險之理賠金,再由己○○配合保險公司派 員前來查證車禍事故之真偽,間接圖利乙○○集團成員詐領 附表各案件編號所示之理賠金額。
三、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並指揮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偵一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移送、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包含書面陳述),除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並 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款規定, 有證據能力外,其餘亦屬傳聞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及辯 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沒有意見,且迄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 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 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一)被告己○○於94至97年間,在新竹市警察局交通隊第二分 隊擔任警員,負責值班、交通稽查、處理交通事故等勤務 之情,有新竹市警察局函及所附新竹市警察局交通隊第二 分隊勤務分配表在卷可憑(本院卷三:164至170頁)。另
觀諸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等規定,警察人員初任 各官等、警察職務之遴任、各類加給、功過獎懲之主管機 關為行政院或內政部警政署,是認被告係依法令從事於公 務之人員;亦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 公務員,堪予認定。
(二)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20點第2款規定:「未 即時報警處理之交通事故案件,警察機關獲報後,應即受 理並派員實施現場勘察,查訪相關人證、蒐集物證,如經 研判為交通事故案件,則依規定程序處理填報;如相關事 證尚不足認定為交通事故者,亦應蒐證記錄,並登載於工 作紀錄簿備查」。又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 :「Ⅰ警察機關獲知道路交通事故,應視情況迅為下列處 置:一、記錄報案時間、詢明報案人身分、事故時地、傷 亡狀況、有無採取救護措施及現場概況等。二、派員趕赴 事故地點,並作有關救護、支援、會辦等必要之通報聯絡 。三、儘速通報消防機關護送傷病患送達就近醫院、診所 救治,並通知其家屬。四、現場適當距離處,應放置明顯 標識警告通行車輛,並於周圍設置警戒物,保護現場。五 、現場道路應予適當管制,疏導人、車通行,除參加救援 相關人員外,應管制民眾駐足圍觀;必要時,得全部封鎖 交通。六、現場必須變動時,應將未移動前之人、車、物 狀態標繪及攝影存證。七、現場完成勘察、蒐證後,將屍 體移置適當之處所加以遮蓋,並通知其家屬及報請檢察官 相驗。八、會同現場有關人員清點受傷或死亡者之行李、 財物,加以簽封暫時保管,並通知其家屬領回。九、事故 車輛無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者,由其駕駛人或所有人自 行處理;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 交通者,得由警察機關逕行移置。Ⅱ警察機關於事故地點 發現有疑似身心障礙者時,應即時通知當地社政主管機關 予以協助。Ⅲ警察機關處理運送危險物品車輛發生道路交 通事故案件,應先確認危險物品種類,適當管制現場,並 儘速通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者及消防機關到場處 理。Ⅳ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處理之警察機關應迅 即報告內政部警政署,並通報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 員會及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等有關單位」。再依道路交通事 故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Ⅰ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 析研判: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三、駕 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四、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五、事故過程中之 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Ⅱ前項各款之勘察、蒐證,應 儘量使事故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並以現場圖及攝影作 成紀錄,詳實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對事故當事 人及證人陳述作成紀錄或筆錄。現場圖由當事人或在場人 簽名。Ⅲ事故當事人因故無法在場陳述事故發生情形或其 陳述內容有再查證必要者,警察機關得通知車輛所有人、 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到場說明。Ⅳ肇事之汽車駕駛人拒絕接 受或無法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或疑似吸食毒品、迷幻藥、 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者,警察機關應將其強制 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 樣及測試檢定」。足見,當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不論是 員警到場處理或當事人事後前往警局備案,身為新竹市警 察局交通隊第二分隊警員之被告,就其職司而主管之交通 事故處理流程,均有上開明確之法令規範,被告不得諉稱 不知上開法令,更不得以相信乙○○帶人來備案云云,為 其違背上開法令之理由,被告空言所辯,顯係飾卸之詞。(三)此外,新竹市警察局於98年8月26日出具之竹市警交字第0 980029692號函及所附「車禍案件處理程序」,亦明確記 載:依據內政部警政署「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20點 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報案、能報案但不即時報案事後向 警察機關報案者,應即受理並派員實施現場勘查蒐證,並 依規陳報,惟不得發給相關處理證明文件資料等情(本院 卷一:126至128-1頁),顯見執法機關依法行政,函示內 容亦與前開法令規範相符,並無被告所辯之違背法令之便 宜措施。況依被告聲請傳訊之證人即新竹市警察局交通警 察隊小隊長王長元到庭證述:我們小隊就是第二分隊,在 本案之前,很多當事人因為保險的問題,需要開證明給保 險公司,我們以前是為了方便民眾所以開事故聯單,就是 指卷附之「新竹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除了開這個單子以外,我們會蓋一個「事後備案」的條 戳章在上面。我不曉得是否每個同仁有這樣做,但是我基 於小隊長的職責有跟同仁說要加蓋「事後備案」的字樣, 但可能有時候同仁在忙而忘記蓋。聯單上面會寫發生時間 、地點,當事人姓名、聯絡電話等。但是現在為了防止其 他弊案的發生,所以目前沒有再開聯單了等語(見本院卷 三:23至34頁)。可知被告所屬之新竹市警察局交通隊第 二分隊,曾經響應便民措施,對於已發生之車禍事故,願 意出具「新竹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俾 供辦理保險手續,顯非為了便民而虛偽捏造未發生之車禍
事故,是依證人王長元之上開證詞內容,無從作為被告有 利之認定。
(四)此外,卷附下列書證,可資證明附表各編號申請保險公司 給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所檢附之相關文書資料,其中之 警察機關所屬文書資料,即「新竹市○○○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及草圖」、「新竹市警察局交通二分隊道路交通事故 證明書正本」及「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單」等,其上均蓋有 被告之職章,且被告亦不否認經手製作附表所示文書等資 料。另可茲證明被告間接圖利予乙○○集團成員,因而獲 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利益等事實:
1、關於附表案件編號1部分
⑴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險理賠出險通知書1份 (98他927卷二:2頁)
⑵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連繫表、汽車出險警方案情形 調查報告表各1份(98他927卷二:2頁反面、3頁) ⑶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新竹市警察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 聯單各1份(98他927卷二:4頁)
⑷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98他927 卷二:7頁)
⑸委託書1份(98他927卷二:8頁)
⑹繼承系統表1份(98他927卷二:8頁反面) ⑺戶籍謄本1份(98他927卷二:9頁)
⑻曾元河、曾宣蓉、呂宜臻身分證影本各1份(98他927卷 二:10頁)
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1份(98他927卷二:12頁 )
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新竹市警察交通事 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資料委託書各1份( 98他927卷二:19至23頁)
⑾呂宜臻存摺影本1份、查詢存簿變更資料1份、查詢已、 未印摺交易詳情1份、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8他927卷 二:40至44頁)
2、關於附表案件編號2部分
⑴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2份(98 他927卷三:2、3頁)
⑵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連繫表、汽車出險警方案情形 調查報告表各1份(98他927卷三:4頁、5頁) ⑶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新竹市警察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
聯單各1份(98他927卷三:5、5-1頁) ⑷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98他927 卷三:9頁)
⑸委託書1份(98他927卷三:12頁)
⑹繼承系統表1份(98他927卷三:13 頁反面) ⑺楊翊榛、章李秀蘭身分證影本各1份(98他927卷三:14 頁)
⑻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1份(98他927卷三:19頁 )
⑼戶籍謄本1份(98他927卷三:38頁反面) ⑽死亡登記申請書1份(98他927卷三:39頁) ⑾萬泰商業銀行存款業務往來申請書、台幣存摺對帳單各 1份(98他927卷三:43至45頁)
3、關於附表案件編號3部分
⑴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1份(98 他927卷四:2頁)
⑵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連繫表1份(98他927卷四:3 頁)
⑶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新竹市警察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 聯單各1份(98他927卷四:4、5頁)
⑷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98他927 卷四:9頁)
⑸戶籍謄本2份(98他927卷四:10、11頁) ⑹委託書1份(98他927卷四:13頁)
⑺繼承系統表1份(98他927卷四:14頁) ⑻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1份(98他927卷四:18頁 )
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98他927 卷四:34頁)
⑽萬泰商業銀行存款業務往來申請書、晶片金融卡申請書 、存摺存款全行收付申請書、、台幣存摺對帳單各1份 (98他927卷四:37至45頁)
4、關於附表案件編號4部分
⑴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1份(98 他927卷五:2頁)
⑵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連繫表1 份(98他927 卷五: 2 頁反面)
⑶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新竹市警察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 聯單各1份(98他927卷五:3、4頁)
⑷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98他927
卷五:7頁)
⑸委託書1份(98他927卷五:8頁)
⑹繼承系統表1份(98他927卷五:8頁反面) ⑺戶籍謄本1份(98他927卷五:9頁反面、10頁) ⑻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1份(98他927卷五:12頁 )
⑼新竹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酒精測定 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表各1份(98他927卷五:17至22頁) ⑽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查詢存簿變更資料、客戶歷 史交易清單各1份(98他927卷五:43至50頁) ⑾97年2月20日新竹市警察局交通隊第二分隊12人勤務分 配表(本院卷三:165頁)
5、關於附表案件編號5部分
⑴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1份(98 他927卷六:4頁)
⑵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連繫表1份(98他927卷六:4 頁反面、5頁)
⑶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新竹市警察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 聯單各1份(98他927卷六:5頁反面、6頁) ⑷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98他927 卷六:8頁)
⑸繼承系統表1份(98他927卷六:8頁) ⑹戶籍謄本1份、戶口名簿1份(98他927卷六:9至12頁) 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1份(98他927卷六:14頁 )
⑻新竹市警察局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各1份、照片5幀(98他927卷六:2 0至22頁)
⑼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查詢存簿變更資料、客戶歷 史交易清單各1份(98他927卷六:38至43頁) ⑽97年5月16日新竹市警察局交通隊第二分隊13人勤務分 配表(本院卷三:166頁)
6、關於附表案件編號6部分
⑴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1份(98 他927卷七:2頁)
⑵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續呈表、連繫表1 份(98他 927 卷七:3 頁)
⑶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新竹市警察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 聯單各1份(98他927卷七:4頁、5頁)
⑷繼承系統表1份(98他927卷七:7頁) 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98他927 卷七:7頁反面)
⑹戶口名簿1份(98他927卷七:8頁)
⑺委託書1份(98他927卷七:8頁反面) ⑻戶籍謄本1份(98他927卷七:9至10 ) 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1份(98他927卷七:12頁 反面)
⑽儲金儲戶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查詢存簿變更資料 、掛失補副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98他927 卷七:38至44頁)
⑾97年9月4日新竹市警察局交通隊第二分隊10人勤務分配 表(本院卷三:167頁)
7、關於附表案件編號7部分
⑴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1份(98 他927卷八:2頁)
⑵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續呈表、汽車險暨傷害險案件 送審表各1份(98他927卷八:2頁反面、3頁) ⑶新竹市警察局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新竹市警察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各1 份(98他927卷八:4頁至6頁)
⑷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98他927 卷八:11頁)
⑸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醫療單據1份 (98他927卷八:11頁反面、12頁)
⑹委託書1份(98他927卷八:12頁反面) ⑺繼承系統表1份(98他927卷八:13頁) ⑻戶籍謄本1份(98他927卷八:13頁反面至14頁) 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1份(98他927卷八:16頁 )
⑽新竹市警察局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新竹市警察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各1 份(98他927卷八:21頁至23頁)
⑾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醫療單據1份 (98他927卷八:52頁)
⑿大眾商業銀行印鑑卡、交易明細表各1份(98他927卷七 :62至65頁、67至70頁)
⒀97年12月15日新竹市警察局交通隊第二分隊12人勤務分 配表(本院卷三:169頁)
8、關於附表案件編號9部分
⑴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1份(98 他927卷十:2頁)
⑵體傷與死亡案件送審連繫表1份(98他927卷十:3頁) ⑶新竹市警察局交通二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1份(98 他927卷十:4頁)
⑷汽車出險警方案情形調查報告表1份(98他927卷十:5 頁)
⑸新竹市警察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各1份(98他927卷十:5至8頁)
⑹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98他927 卷十:12頁)
⑺馬偕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醫療單據各1份(98他9 27卷十:13至15頁)
⑻戶籍謄本1份(98他927卷十:16至17頁) ⑼委託書1份(98他927卷十:18頁)
⑽繼承系統表1份(98他927卷十:19頁) ⑾強制汽車責任保現理賠通知單1份(98他927卷十:25頁 )
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2份(98他927卷十:27至 28頁)
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98他927 卷十:45頁)
⒁吳玲玲國民身分證影本、印鑑卡、萬泰商業銀行台幣存 摺對帳單各1份(98他927卷十:53至58頁) 9、關於附表案件編號10部分
⑴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1份(98 他927卷十一:2頁)
⑵商業火災保險要保書1份(98他927卷十一:2頁反面) ⑶新竹市警察局交通二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1份(98 他927卷十一:3頁)
⑷汽車出險警方案情形調查報告表1份(98他927卷十一: 4頁)
⑸新竹市警察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各1份(98他927卷十一:5至7頁) ⑹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98他927 卷十一:14頁=40頁)
⑺馬偕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份(98他927卷十一:15 頁)
⑻戶籍謄本1份(98他927卷十一:16至17頁) ⑼委託書1份(98他927卷十一:18頁)
⑽汪美鳳、李黃春華、李信吉國民身分證影本1份(98他9 27卷十一:19至20頁)
⑾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2份(98他927卷十一:21至 22頁)
⑿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險批改申請書1份(98 他927卷十一:30頁)
⒀林孟文、甘世杰國民身分證影本1份(98他927卷十一: 31至32頁)
⒁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批單1份(98他927 卷十一:32-1頁)
⒂存款印鑑卡、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98他927卷 十一:47至59頁)
、關於附表案件編號11部分
⑴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1份(98 他927卷十二:2頁)
⑵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連繫表1份(98他927卷十二: 3頁)
⑶新竹市警察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 份(98他927卷 十二:4頁)
⑷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新竹市警察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 聯單各1份(98他927卷十二:5頁)
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98他927 卷十二:8頁=32頁)
⑹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份(98他927卷 十二:9頁)
⑺戶籍謄本1份(98他927卷十二:10至11頁) ⑻委託書1份(98他927卷十二:12頁) ⑼楊春生、余秀珍國民身分證影本1份(98他927卷十二: 13至14頁)
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2份(98他927卷十二:16 至17頁)
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余秀珍國民身分證影本、余映 蓁全民健保卡影本各1份、臺灣土地銀行存款印鑑卡1紙 (98他927卷十二:37至40頁)
、關於附表案件編號13部分
⑴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險理賠計算書、申請書 、肇事處理報告表各1份(98他927卷十四:3、4、5 頁 )
⑵新竹市警察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各1份(98他927卷十四:6至7頁)
⑶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受害人基 本資料表1份(98他927卷十四:9頁)
⑷領款委託書1份(98他927卷十四:10頁) 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98他927 卷十四:11頁=23頁=33頁)
⑹戶籍謄本1份(98他927卷十四:12至14頁) ⑺陳金木、何貝真、陳冠文、陳巧陵國民身分證影本1份 (98他927卷十四:15至17頁)
⑻告知函1份(98他927卷十四:18頁) 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通知單1份(98他927卷十四:19 頁)
⑽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險賠款收據暨同意書1 份(98他927卷十四:20頁)
⑾萬泰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影本1份(98他927卷十四: 21頁)
⑿戶籍謄本1份(98他927卷十四:38頁) ⒀萬泰商業銀行存款業務往來申請書、何貝真國民身分證 影本、印鑑卡影本、台幣存摺對帳單影本各1份(98他 927卷十四:42至47頁)
、關於附表案件編號14部分
⑴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強制汽車保險理賠計算書、 肇事處理報告表、理賠申請書各1份(98他927卷十五: 3至6頁)
⑵領款收據1紙(98他927卷十五:7頁) ⑶汽(機)車肇事查案證明單1份(98他927卷十五:9 頁 )
⑷新竹市警察局交通二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1份、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各1份(98他927卷十五:10至11 頁 )
⑸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醫療單據各1 份(98他927卷十五:12至13頁)
⑹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98他927 卷十五:14頁=38頁)
⑺受害人繼承系統表1份(98他927卷十五:15頁) ⑻楊一鳴國民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各1份(9 8他927卷十五:16至22頁)
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確認書1份(98他927卷十五:23 頁)
⑽承保,批改&收費資料查詢、收費狀況查詢、賠案領款 狀況查詢、匯款廠商基本資料維護各1份(98他927卷
十五:25至28頁)
⑾死亡登記申請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 明書、戶籍謄本1份(98他927卷十五:44至46頁) ⑿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印鑑卡、楊一鳴國民身分證影本、 取款憑條、客戶基本資料新開戶登記單、存摺存款開戶 資料登錄單各1份(98他927卷十五:48至53頁) ⒀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客戶往來明細表1份(98他927卷十 五:55至60頁)
、關於附表案件編號15部分
⑴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強制汽車保險理賠計算書、 肇事處理報告表、理賠申請書各1份(98他927卷十六: 2至5頁)
⑵汽車肇事查案證明單1份(98他927卷十六:7頁) ⑶新竹市警察局交通二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1份、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新竹市警察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 單各1份(98他927卷十六:8至10頁) ⑷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醫療單據各1 份(98他927卷十六:11至12頁)
⑸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1份(98他927卷十六:13頁) ⑹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98他927 卷十六:14頁=41頁)
⑺受害人繼承系統表1份(98他927卷十六:15頁) ⑻林月珠國民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各1份(98他927卷十 六:16至18頁)
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通知單2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理賠確認書、汽車保險理賠款讓與同意書各1份(98他 927卷十六:20至23頁)
⑽委任書暨授權書1份(98他927卷十六:25頁) ⑾領款收據1份(98他927卷十六:26頁) ⑿戶籍謄本1份(98他927卷十六:27至29頁) ⒀承保,批改&收費資料查詢、收費狀況查詢、賠案領款 狀況查詢、匯款廠商基本資料維護各1份(98他927卷 十六:31至35頁)
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98他927 卷十六:42頁)
⒂死亡登記申請書、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1份(98他927 卷十六:45至47頁)
⒃慶豐銀行印鑑卡、林月珠國民身分證影本、歷史交易明 細表、客戶全部資料查詢各1份(98他927卷十六:50至 51頁)
、關於附表案件編號16部分
⑴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強制汽車保險理賠計算書、 肇事處理報告表、理賠申請書各1份(98他927卷十七: 4至6頁)
⑵汽車肇事查案證明單1份(98他927卷十七:8頁) ⑶新竹市警察局交通二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1份、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新竹市警察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 單各1份(98他927卷十七:9至11頁) ⑷戶籍謄本1份(98他927卷十七:12至13頁) 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98他927 卷十七:14頁=33頁)
⑹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醫療單據各1 份(98他927卷十七:15頁)
⑺受害人繼承系統表1份(98他927卷十七:16頁) ⑻委任書暨授權書1份(98他927卷十七:17頁) ⑼戶口名簿1份(98他927卷十七:18至20頁) 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確認書1份(98他927卷十七:21 頁)
⑾卓秀月國民身分證1份(98他927卷十七:23頁) 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通知單2份(98他927卷十七: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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