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竹簡字,98年度,1370號
SCDM,98,審竹簡,1370,2010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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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竹簡字第13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8年度偵字第75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重製著作,均沒收之。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
乙○○係位於新竹市○○街333 號「全佑科技有限公司」之 實際負責人,明知附表所示之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分別 為如附表所示之著作權人所有,均屬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 著作,非經各該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如附 表所示之著作。詎其竟與各委印之成年人間分別基於重製上 開語文著作之反覆、單一犯罪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擔,自民國 98年9 月間某日起,在上址店內,未經如附表所示各著作財 產權人之同意,將委印人所交付之如附表所示著作,擅自以 影印之方式非法重製(各著作重製之數量詳如附表所示), 並向委印人收取每頁新臺幣(下同)0.5 至0.6 元,每本裝 訂費30元計算之代價供作報酬。嗣於98年10月1 日中午12時 許,經警循線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進行搜索,並當 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著作重製物影本,始悉上情。二、證據:
(一)被告乙○○於警局詢問時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二)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之證述。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影印重製物、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搜索扣押筆錄、現場照片4 張在卷可證。
(四)告訴狀2 份附卷可證。
(五)財團法人臺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於98年10月1 日出具之 鑑識證明書1 份在卷可稽。
三、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 、地持續實行之數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 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



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 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 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 、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亦有最高法 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 乙○○為「全佑科技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於98年 9 月間某日至同年10月1 日間,先後多次以影印方式重製 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之犯行,應視為法律構成要件 行為之單數,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僅受一次之法律評 價。
2、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 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3、共同正犯:被告與委託其影印書籍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成年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刑法第28條之共同 正犯。
4、想像競合犯:被告以一反覆、延續之影印行為同時侵害「 合記圖書出版社」、「英商奧克斯福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歐亞書局有限公司」、「Pearson Educ -ation Inc. 」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權,為同種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二)科刑:
1、主刑:審酌被告乙○○因貪圖利益,以影印方式非法重製 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枉顧他人辛苦之智慧結晶, ,無視政府大力宣導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令,攫取著 作財產權人應得之利益,已損及該著作權人之權益,且為 破壞我國著作權市場秩序,影響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 之國際名譽,不僅破壞知識經濟產業之發展,亦形成文化 進步之障礙,所為究屬非是,惟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等達 成和解、及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犯行之期間,以及犯 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2、緩刑: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各1 份在卷可查,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次偵查程序 及科刑之教訓後,應已知所警惕,相信不會再犯,且事後 已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並願意給付一定金額予社團法人 台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作為宣傳著作權基金等情,有 陳報狀及和解書各1 份附卷可查,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刑 之宣告,已足策其自新,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




3、從刑(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語文著作,均為被告供 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偵訊時供明在卷,應依著 作權法第98條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 4 條第1 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8條前段,刑法第 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 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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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書 名 │著作權人│盜印書籍詳細清│正版│
│號│ │ │冊 │書籍│
│ │ │ │ │總頁│
│ │ │ │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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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6醫師國考試題詳解│合記圖書│第一章心臟內科│786 │
│ │- 第一章(心臟內科)│出版社 │68頁,共計5 份│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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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Language and Culture│英商奧克│整本影印77張 │134 │
│ │ │斯福出版│ │頁 │
│ │ │社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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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物化學 │歐亞書局│影印1 頁-60 頁│666 │
│ │ │有限公司│、127 頁-158頁│頁 │
│ │ │ │、311 頁-669、│ │
│ │ │ │G1- G13 、 │ │
│ │ │ │A1-A27共269 頁│ │
│ │ │ │(加封面9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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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Top NOTCH │Pearson │80張 │160 │
│ │ │Educatio│ │頁 │
│ │ │n Inc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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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商奧克斯福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亞書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佑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