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25號
PCDV,99,建,25,201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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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5號
原   告 國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大力鋁門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臺北縣立鶯歌陶瓷博物館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26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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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力鋁門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