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050號
PCDV,99,司促,2050,2010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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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050號
債 權 人 李新營
債 務 人 李玉瑛
債 務 人 高翊愷
法定代理人 李玉瑛
債 務 人 高于涵
債 務 人 高張月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
  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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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