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050號
債 權 人 李新營
債 務 人 李玉瑛
債 務 人 高翊愷
法定代理人 李玉瑛
債 務 人 高于涵
債 務 人 高張月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
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