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604號
PCDV,99,司促,1604,2010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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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604號
債 權 人 李麗份
債 務 人 高莉莉
債 務 人 高翊愷
法定代理人 李玉瑛
債 務 人 高于涵
債 務 人 李玉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
  及自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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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