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20號
原 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高輪交通有限公司(原名建弘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三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辯論期日提出支付建弘通運有限公司、臺富通運有限公司之相關棧板回收費用之發票或領據。
被告高輪交通有限公司應提出系爭每片棧板收取新台幣20元之人事管理及稅捐費用之支出憑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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